某保險公司、湖北天海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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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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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終109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2樓。
法定代表人:劉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丙,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天海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
法定代表人:劉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戢X,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上海澳粵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日京路35號五層B01-3部位。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上海睿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北天海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澳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澳粵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62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涉案保險為財產保險,保險人賠付后無法向責任方(第三人)追償;而造成該保險人不能追償的原因在于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作出的“運輸合同安排”。根據該運輸合同約定,明確被上訴人只能在保險賠付的范圍內行使清償責任,被保險人作為運輸合同的權利方尚且不能向合同的違約方主張賠償責任,顯然保險人所代位的權利也不能基于被代位人的地位取得該賠償,因此,可以確認該運輸合同客觀上達到了限制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賠償權,由上海法院(2017)滬0115民初75499號判決書予以確認。2、根據保險法第60、61條規定,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有權扣減、返還保險金。因此,基于客觀事實和法律明確規定,保險人當然不應當就被保險人因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雙方保險合同成立的時候,對保險責任范圍、理賠條件和程序進行了約定,也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追償的權利作了遵守法律、合同的安排,被保險人按照構建好的保險關系在其后的運輸合同中又與第三人進行了特別約定,最終特別約定造成的后果是保險人不能進行追償,顯然損害了公平公正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一審判決,我方認為人民法院對于第三人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不能一方面要求保險人賠償,但又使保險人不能進行追償,這個結果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答辯稱,1、根據運輸合同第3.5條和6.3條的約定,上訴人所述的因被上訴人的原因造成不能追償與事實不符。本案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在向上訴人辦理保險理賠未果的情況下積極主動起訴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賠償被上訴人的所有損失,被上訴人并未采取任何形式放棄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且根據最高法院第57號指導案例,放棄權利應當采取明示意思表示。2、上訴人引用保險法第61條規定認為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的運輸合同限制了上訴人的追償權屬于適用法律不準確,本案上訴人并沒有賠償被上訴人損失,也未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對上述條款第3款約定,本案不適用該條款。被上訴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上訴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上訴人說的追償權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應當另案處理。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上海澳粵公司述稱,1、本案案由是財產保險合同,上訴人要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前提是要根據保險合同對被上訴人進行賠償以后才能行使保險法第61條規定的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本案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履行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因此以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作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只有行使了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才能知曉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會有哪些問題和困難。2、根據本案案由,本案主要問題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財產所發生的損失是否有履行保險的責任。3、第三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公路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已由上海浦東新區和上海一中法院的判決予以確定,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與本案保險合同糾紛沒有關系,是約束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支付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賠償款1040545.31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17曰,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括:1、為使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具有保險利益的貨物在國內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經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某保險公司對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國內運輸貨物采預約方式予以承保,同時雙方訂立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以資共同遵守。2、保險標的,在協議期限內,凡屬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的范圍,由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生產、銷售或者運輸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2、協議期限,自2017年5月1日0時起至2018年4月30曰24時止,由某保險公司對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具有保險利益的國內運輸貨物予以承保,保險金額預計為66640000元。保險金額按照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協議期限內實際發生額進行調整。(每次運輸包含一架飛機,價值16660000元,每次運輸貨物合計金額16660000元,一年運輸4次,全年累計貨物金額66640000元。)3、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15%,或絕對免賠額為50000元,以高者為準。4、特別約定:下列情況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必須事先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逐筆出保險單后,保險合同方可生效。單次運輸小飛機賠償限額1000000元,單次大飛機賠償限額8000000元,對銹損、氧化、刮擦、裝卸風險除外。
2017年4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出具了《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單》,保險單載明預計總保險金額為66640000元,預計總保險費53312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5月1曰0時起至2018年4月30日24時止。2017年6月7日,某保險公司向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出具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金額為16660000元,起運地是安徽阜陽,目的地是甘肅隴南。運輸工具車牌號是遼B×××××,滬K車型。該保險單特別約定:銹損、氧化、刮擦、裝卸風險為除外責任。單次運輸小飛機賠償限額1000000元;單次大飛機賠償限額800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5%,取高。
2017年6月7日,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上海澳粵公司簽訂了《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合同編號:THL—AY—2017—06—07),合同內容為:1、由上海澳粵公司承運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的飛機,于2017年6月7日啟運,路線為安徽阜陽至甘肅隴南。2、上海澳粵公司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運輸合同的條款承擔運輸責任。上海澳粵公司負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箱損、貨損、機損、司機的人身安全及相應的一切保險后責任。3、上海澳粵公司有責任在運輸過程中盡力保證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貨物的安全。一旦發生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壞損,上海澳粵公司應保護現場并馬上通知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以便能作相應的措施,如有貨損,經雙方協商后,由上海澳粵公司承擔保險后責任。
一審另查明,2017年6月7日下午16時,涉案直升機與道路上的電線刮擦,造成飛機受損,電線及電線桿刮斷。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抵達現場查勘,后根據直升機廠家空中客車直升機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的現場檢查后的建議,直升機交由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維修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7年8月14日維修完畢,產生了維修費944422,71元、廠家技術服務費10255.18元、送修運輸費(含保險費)63326元、維修人員差旅費20541.42元、賠償因事故造成第三方(有限電視公司)損失費2000元,共計1040545.31元。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多次與某保險公司溝通賠償事宜,某保險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款。
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表明對維修費金額無異議,但認為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免賠率為15%,本案應計免賠額為1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場查勘記錄和事故現場圖片可以認定事故發生是因涉案直升機與道路上的電線刮擦,造成飛機受損,電線及電線桿刮斷。因此,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主張的維修費用是本次事故導致的。針對事故的損害賠償部分,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主張的維修費、廠家技術服務費、送修運輸費(含保險費)、維修人員差旅費等有報價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發票、公路運輸合同等證據一一印證,且屬于為維修受損飛機恢復原狀之必要流程,且上海澳粵公司未提出有效證據證明該維修費存在擴大維修的情形,故一審法院對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該損失費用予以支持。
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單合法有效,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簽署的某保險公司制作的現場查勘記錄以及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發出的關于3-7469飛機的后期處理的說明、索賠函、免責申明書都證明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認可事故發生原因為刮擦導致。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直升機維修報告也顯示事故原因為直升機在運輸途中被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書中特別約定:對銹損、氧化、刮擦、裝卸風險除外。上述合同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已向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作過明確的說明,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在飛機刮擦后支出維修費、廠家技術服務費等共計1040545.31元,超過了雙方約定的小飛機賠償限額1000000元的標準,故本案最高賠償額為1000000元。但雙方約定不計免賠率為15%或50000元取高者為準,故某保險公司應免賠150000元。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主張的賠償中對第三方(有限電視公司)的損失2000元已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0022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由上海澳粵公司承擔,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天海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850000元;二、駁回湖北天海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70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上海澳粵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構成法定免賠權。
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上海澳粵公司所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第3.5條約定,上海澳粵公司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運輸合同的條款承擔運輸責任。上海澳粵公司負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箱損、貨損、機損、司機的人身安全及相應的一切保險后責任。第6.3條約定,上海澳粵公司有責任在運輸過程中盡力保證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貨物的安全。一旦發生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壞損,承運人應保護現場并馬上通知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以便能作相應措施,如有貨損,經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上海澳粵公司雙方協商后,由上海澳粵公司承擔保險后部分責任。該合同對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和上海澳粵公司具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截止目前,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并未向被保險人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賠償保險金,未能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對第三者上海澳粵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訴稱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與上海澳粵公司所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第3.5條和6.3條的約定,使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向上海澳粵公司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受到限制,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構成法定免賠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作為一審原告系依據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支付天海龍通用航空公司賠償款。一審依據本案所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1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焰
審 判 員 林宏文
審 判 員 胡 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辰
書 記 員 游 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