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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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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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81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區**樓106、107店面。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怡XX,河北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女,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0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怡XX、被上訴人高XX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并未查清本案的事實,就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實屬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時上訴人已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并未予以重新鑒定,在明知被上訴人為單方委托做出的公估結論,且修車發票及配件明細不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尤其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后開具的發票,明顯是針對公估報告所出具的發票等虛假的證據,依然進行裁判實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表示出要審核“原告”提交修車發票、維修清單、配件商進貨清單、交易憑證等證據真實性及合理性用以佐證其車輛的實際損失,庭審中上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表示從公估報告的照片中就能顯示出公估機構沒有對配件更換必要性進行說明,也沒有指出車輛維修配件剩余的殘值如何處理,而被上訴人依據該公估結論在開庭時提交修車發票及明細,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公估報告中殘值定損金額過低,一審法院并未對殘值進行審理,顯然是對車輛是否實際維修審理不清。
被上訴人高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53895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11日21時許,司機徐勇駕駛其與高XX共有并登記在徐勇名下的×××重型自卸貨車,在路外灤州市小馬莊鎮劉各莊村處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灤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損的×××重型自卸貨車經唐山泰航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為146500元。高XX將該車輛拖至灤縣鑫馳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修復,支付修理費102550元(含工時費、配件費),高XX另支出公估費4395元,施救費3000元。×××重型自卸貨車以高XX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9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8日24時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90632元。另查,×××重型自卸貨車的共有人即登記車主徐勇同意本次事故的保險權益由原告高XX享有。一審法院認為,高XX與徐勇共有的×××重型自卸貨車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所涉車輛事故發生在合同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高XX作為被保險人且×××重型自卸貨車的共有人即登記車主徐勇同意本次事故的保險權益由高XX享有,高XX訴訟主體適格。高XX的訴訟請求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修理費發票及支付憑證、維修明細、公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高XX支出的修理費用為102550元,少于評估報告書認定的損失數額146500元。高XX應以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102550元主張權利為宜,超出部分屬擴大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評估報告書中認定的殘值額3800元,亦應從車損額中扣除。某保險公司關于評估報告程序不合法且評估數額過高并申請重新鑒定的答辯意見,因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重新鑒定的必要性,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受損車輛的公估費、施救費為高XX鑒定車輛損失及車輛救援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參照《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實際救援里程,其施救費用3000元明顯過高,某保險公司又不予認可,一審法院酌情認定1000元。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高XX保險理賠款共計104145元(102550元+4395元+1000元-38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焦點是車輛損失認定問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上訴人對重新鑒定的必要性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且涉案車輛已修復完畢,重新鑒定已無必要,故一審法院判決為支持重新鑒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費發票、維修明細綜合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妥,上訴人主張修理費用過高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上訴人一審時無反訴請求,故上訴人收回車輛殘值的問題可另行主張。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得利可依法追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