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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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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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民終1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云海軒****商鋪******。
主要負責人:周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XX,廣東南鵬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廣東南鵬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0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準許某保險公司的重新評估申請,依法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董XX的粵T×××**號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的評估結果不合理,由中山市志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成公司)評估的修車費和評估費不應支持。志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配件價格不合理,由某保險公司定損的配件價格與志成公司核定的配件價格差異較大,比如頭蓋、左前葉子板、前蓋等。一審法院未采納某保險公司的意見,未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未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直接支持董XX主張的賠償金47280元。二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涉案車輛的維修費損失進行重新評估。
董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向董XX賠償47280元(含車輛維修費44762元、評估費2518元),合計47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7280為計算基數,從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1日11時8分許,案外人霍某駕駛涉案車輛行駛至中山市小欖鎮永寧工業大道往西區加油站方向,與由余某駕駛的粵T×××**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霍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小欖大隊于同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霍某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可見涉案車輛左前燈、左前葉子板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損壞,發動機蓋已變形。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涉案車輛因上述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金額為23000元,并將上述確認書及所附清單送達董XX。因雙方對定損金額協商不成,霍某遂于2018年6月25日委托志成公司對涉案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為此支付評估費2518元。志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為44762元。后董XX在中山市新冠駿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冠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44762元。
涉案車輛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為董XX,車輛品牌型號為凱宴WPXXX292。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30日0時至2019年4月29日24時。投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2953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10000元/座×4座;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附加險不計免賠。
志成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月5日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價格評估及當事人委托涉訴訟價格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董XX將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之間存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屬于保險責任范疇,某保險公司對董XX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有賠償責任。董XX主張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涉案車輛的維修費損失為44762元,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僅為23000元,并提供《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予以證明。因該確認書為某保險公司單方作出,其定損數額并未得到董XX認可,故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不予采信。在董XX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數額不予確認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并未與董XX協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董XX委托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志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并在評估數額范圍內對車輛進行了維修,亦提供了相應的維修費發票,某保險公司雖對志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有異議,但未舉證證明該報告書存在不合理之處,對該《價格評估報告書》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涉案車輛的維修費損失數額為44762元。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理據不足,不予準許。董XX主張的評估費2518元屬于因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對此亦負有賠償責任。綜上,董XX主張的車輛維修費44762元及評估費2518元的損失,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未按約定向董XX履行理賠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董XX訴請某保險公司賠償自起訴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理據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董XX賠償車輛維修費44762元、評估費2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車輛維修費及評估費的總和4728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2元,減半收取計49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訴訟中,依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就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的損失委托中山公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2019年6月28日,中山公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中估字[2019]第F6012號公估報告,公估結果為:此次碰撞事故造成涉案車輛在公估基準日的修復費用共計40520元。本次評估產生了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董XX將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之間存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太平財險對董XX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有賠償責任。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董XX主張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47280元(含車輛維修費44762元、評估費2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理據是否充分。
經審查,董XX主張車輛維修費為44762元,其單方委托的志成公司認定車輛維修費為44762元,某保險公司不予確認,并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的中山公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車輛維修費為40520元,本院據此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董XX賠償車輛維修費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董XX超出此金額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董XX委托志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2518元,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同理,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公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3000元,亦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董XX主張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志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251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0969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董XX賠償車輛維修費4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尚欠車輛維修費為基數,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三、中山市志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2518元和中山公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3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82元,減半收取為4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44元,被上訴人董XX負擔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88元,被上訴人董XX負擔9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亦和
審判員 阮碧嬋
審判員 劉運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