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關X、李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本民二終字第0014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區。
負責人王新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滿理偉,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沈世剛,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兩名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生浩,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原告關X、李XX共同出資購買了遼E1***9號營業貨車,并共同經營管理。2013年9月14日14時許,二原告雇傭的司機趙某某駕駛遼E1***9號貨車行至燈塔市柳河子鎮銀匠堡村時,忽視瞭望,軋到李某某所有的剛修建好正在養生期的水泥路面上,造成水泥路面損害。經燈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二原告與李某某協商,賠償李某某水泥路面損失27500元。
另查明,二原告所有的遼E1***9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萬元),特別約定:若發生理賠,賠款支付給關X。本保險車輛約定在遼寧省境內行駛,保險事故發生在遼寧省境外的,賠償時將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原審法院認為:二原告所雇司機在駕駛遼E1***9號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故本案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但二原告已經賠償李某某水泥路面損失27500元,故原告有權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款。但因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若發生理賠,賠款支付給原告關X,故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范圍內的理賠款應向原告關X支付。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關X、李XX財產損失的保險理賠款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關X財產損失保險理賠款25500元;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本溪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火連寨信用社償付欠款十萬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付清,逾期則承擔從2014年2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元,由被告本溪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火連寨信用社負擔。
…....4,我是心臟病剛出院,對罵起來,之后回家我感到生氣,我宣判后,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請求:一、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二、上訴費用由關X、李XX承擔。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X、李XX報案后,我公司委托遼陽中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出的現場,發現路面上只是壓出了印,應該沒有發生損失。關X、李XX賠償遼陽當地村民的錢我公司不同意給付。如果法院最終依法認定某保險公司確實應該賠償,對一審法院的判項沒有異議。
被上訴人關X、李XX共同辯稱: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對關X和李XX共同經營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所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各方均無異議,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投保車輛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同時投保車輛經公安部門認定造成他人所修路面損壞,關X、李XX已實際賠償受害人27500元。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四百九十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廣宇
審判員 趙丹陽
審判員 孫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