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2民終77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國投廣場****。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北張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上訴人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予以改判;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上訴人除了盡到提示義務還應當對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判定由上訴人對其車輛損失進行理賠,違背了法律規定,認定的事實錯誤,對于被上訴人違法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當自負,不應當轉嫁給上訴人承擔。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交警出具的事故證明中明確寫明了被上訴人車輛遺灑、飄散載運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的規定,被上訴人一方因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上訴人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即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被上訴人的車輛屬于營運性質車輛,被上訴人提供的駕駛人員的從業資格證件在交通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上查詢不到,對此,依據保險條款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具有拒賠的權利。根據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商業三者險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故訴訟費、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付保險金17556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日19時30分,王洋駕駛×××(×××)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沿海高速公路與唐曹高速互通匝道處時,所載貨物跌落,造成無人受傷,車輛受損,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駕駛員王洋駕駛機動車遺灑、飄散載運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定,王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駛證車主為昌黎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昌黎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776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22日00時起至2019年12月21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9年3月31日,昌黎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出具《保險賠償權利轉讓證明》一份,證明×××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該公司上牌掛靠,實際車主為本案王XX,同意將該車輛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索要保險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實際車主王XX,同意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王XX本人。事故發生后,王XX委托河北智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9年2月27日,河北智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北評協字第HBZB【2019年】第0096號《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結論為:車輛評估價格164625元。王XX為此支付公估費4939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并以該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評估過程沒有通知其到場參與,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對外委托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數額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7月18日,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HBXXX019-FY0058號《公估報告》,公估結果為實際損失金額合計115304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對合理損失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王XX,該車與昌黎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昌黎縣運達運輸有限公司書面同意由王XX享有×××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理賠款,故王XX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根據《公估報告》、維修費發票、維修銷售清單、轉賬存根等證據,能夠相互佐證×××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15304元。施救費系王XX為防止損失擴大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依據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車輛施救就近原則,一審法院酌定施救費為3000元。王XX的各項損失以一審法院核定的數額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王XX的合理財產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8304元。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按照商業保險條款約定免賠10%,但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該免責事項不屬于法律禁止性事項,保險公司除對該免責事項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還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依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保險公司僅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籠統聲明免責,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盡說明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合計118304元;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26元,減半收取計1363元,由原告王XX負擔3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29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各自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關于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車輛違反裝載規定免賠率問題,上訴人并無充分依據證實其履行了釋明義務,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已綜合分析論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并無當,故上訴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車輛屬于營運性質車輛,被上訴人提供的駕駛人員的從業資格證件在交通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上查詢不到主張拒賠問題。上訴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能采納。上訴人主張訴訟費、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支付的公估費是為了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訴訟費應由作為應當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故本案訴訟費、公估費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