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甲、馬X乙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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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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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401民初18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 2019-07-22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02080241XXXX,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寧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某保險公司理賠部經理。
被告:馬X甲,女,回族,第四師六十四團九連無業人員,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丁,女,回族,第四師六十六團中心團場清水河社政辦五連無業人員,住。
被告:馬X乙,男,回族,第四師六十四團十三連土地承包戶,住。
被告:馬X丙,男,回族,第四師六十四團九連無業人員,住。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馬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丁及被告馬X乙、馬X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人民幣1050000元及利息1065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7068.24元;3.本案的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24日,三被告與中國農業銀行伊犁兵團支行分別簽訂借款35萬元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017年3月3日,三被告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后,三被告未還款,原告替三被告償還了借款,銀行將該筆債權權益及《農戶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原告。現原告依據法律規定向三被告行使追償權,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借款。
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657.5元及支付律師費7068.24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承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原告提交的(2017)兵0401民初437號民事調解書、貸款保證保險權益轉讓書,本院予以確認。
2016年2月24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團支行與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三人簽訂了《中國農業銀行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三被告以多戶聯保方式向該支行各借款350000元,共計1050000元,借期一年,利率按6.09%計算。三被告在原告處購買了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各為350000元,共計保險金額1050000元。貸款期限屆滿后,三被告未返還借款。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團支行依據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合同,要求原告履行保險義務,支付借款本金105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后原告履行了保證保險義務,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團支行支付了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應付的借款本金各350000元,合計1050000元。
本院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團支行向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借款時,原告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團支行提供擔保。在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原告履行了保證責任代為三被告償還了銀行借款1050000元,故原告有權利向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追償。對原告要求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給付代為償還的借款10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償還的借款10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10元,由被告馬X甲、馬X乙、馬X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玉瓊
審 判 員 陳黨庫
人民陪審員 努拉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姚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