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金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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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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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27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柯橋區-114、209-214室。
負責人: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男,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男,漢族,住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8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為主體符合,但某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與金X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金X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債權債務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只能約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險公司并不是債務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也沒有到期的債權,保險利益不同于普通債權債務,金X無權主張保險利益,法院判決縱容保險黃牛滋生,流失國有資產。2.一審中,金X未提供修理費發票,證明其實際未修理,無實際損失產生,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違背了保險法的補償原則。3.案涉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無責,某保險公司在賠付相關費用后有權向有責方追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金X辯稱,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簽收保險轉讓通知書,自簽收之日起保險轉讓協議發生效力,金X依據保險權益轉讓進行索賠。一審中已進行了車輛損失評估,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關于追償,某保險公司可依法追償。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金X保險賠償金10358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拓展公司為其所有的浙D×××××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5376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2日0時至2019年6月21日24時。2018年9月20日4時55分許,汪三中駕駛浙A×××××號重型貨車行駛至紹興市上虞區杭州灣工業園區北塘東路北面倒車時,與拓展公司駕駛員彭偉駕駛的浙D×××××號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汪三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彭偉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浙D×××××號車已支出拖車費、施救費合計3000元。經司法鑒定,浙D×××××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為72100元。2018年10月12日,拓展公司將浙D×××××號車因2018年9月20日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金X,并將上述轉讓事宜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次日收到該通知。一審法院認為,拓展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拓展公司將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金X,符合法律規定;拓展公司已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某保險公司發生法律效力。現金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車損72100元、施救費用3000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金額部分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本案鑒定費,屬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金X保險金75100元;二、駁回金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車損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金X能否主張保險索賠權益。關于案涉車輛的車損數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系具備從事交通事故損失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且某保險公司對公估結論無異議,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車輛的車損數額,并無不當。其次,本案中,拓展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其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后拓展公司將該索賠權益轉讓給金X并履行了通知義務,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亦認可收到拓展公司的書面通知,且該轉讓的權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故金X已依法取得保險索賠權益,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履行賠付責任。最后,某保險公司主張有權向有責方追償系另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做評價。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虞悅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