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謝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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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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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民終133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號。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男,漢族,住河南省舞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南森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12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X,被上訴人謝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額為4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車輛損失與事實不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痹瓕徟袥Q依據的僅是評估報告,應當以原告實際維修支出的費用為準。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之一是恢復原狀,即承擔恢復被侵權人侵權以前狀態的費用,這也是侵權損害補償原則的體現。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上訴人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費用以修理受損車輛所支出的實際費用為準。車損評估僅僅是參考市場價格對車輛修復進行的費用估算不是最終的侵權人承擔的損失。而且該評估公司評估時,對我司到場參與人員所提出異議置之不理,我司人員已經明確指出車輛維修時所更換配件為拆車件和副廠件,并不是鑒定報告中所述的原車配件,可鑒定機構對我司意見不予采納,造成鑒定結論遠遠高于該車輛的實際維修價值,存在獲利可能和道德風險。因此我司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要求對車輛的實際維修價值進行認定。二、訴訟費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這部分費用。
被上訴人謝XX辯稱,被上訴人在一審已經提供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證明被上訴人維修涉案車輛所支出的實際費用為115000元。涉案評估報告是基于上訴人對上述證據不認可,一審法院根據其提交的書面評估報告,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作出,一審法院依據該報告確定的維修價格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合法有據。如上訴人堅持主張應以實際維修支出費用為準計算被上訴人損失時,在上訴人對評估報告不認可且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維修價格時,上訴人應以被上訴人提供的維修發票為準,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額115000元。涉案評估報告所記載的鑒定程序顯示,上訴人工作人員常濤、馬壯在鑒定過程中已對車輛修復部件進行確認,鑒定機構是依據上訴人所確認的汽車配件進行的市場價格分析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上訴人主張涉案車輛更換配件為拆車件和副廠件,鑒定結論高于車輛的實際維修價值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案糾紛是因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保險義務導致,且上訴人未舉證其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約定的訴訟費免責款項對被上訴人已盡告知義務,該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生效,訴訟費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82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3日13時30分許,馬家訓駕駛車牌號為豫K×××××的小型轎車沿許昌市天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西路交叉口左轉彎時,與張崗民駕駛的沿天寶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豫K×××××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交通執勤大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出具第411001420180003744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馬家訓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張崗民負該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時,張崗民持有準駕車型為A1A2D的駕駛證。
事故發生后,原告所有的豫K×××××車輛在許昌車樂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維修。該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和21日共計向原告出具總價稅為115000元的汽車修理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維修清單及維修價格有異議,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事故車輛實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豫K×××××號小型轎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鑒定。后該機構委派鑒定人員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常濤、馬壯在許昌車樂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委托方提供的影像資料及更換配件明細表對修復后的車輛損失(修復)部位、部件進行鑒定確認;對汽車配件市場及汽車維修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綜合分析計算確定該車損失價格。并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需更換配件價格為77800元;拆裝、烤漆費用共計為5000元;該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修復價格合計為人民幣82800元;根據廢舊市場舊金屬回收市場價格行情估算更換配件殘值為100元。
原告謝XX系事故車輛豫K×××××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該車輛于2011年7月1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65248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07月13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謝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事故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其拒不支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被保險人是基于侵權法律關系向肇事者索賠,還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具有選擇權。被保險人不起訴侵權人而直接要求保險人承擔車損險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豫K×××××號車輛的車輛損失支付保險金后,依法享有代位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權利。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被告公司辯稱的依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保險金的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在雙方協商確定后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出具,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的依據充分,本院按照該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中車輛損失計算的依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的鑒定機構未對車輛更換項目實際價格進行鑒定的意見,理由不力,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雖然提供的115000元維修發票,但是該維修系其單方行為,被告公司并未參與,且高于鑒定意見中車輛損失82700元(扣除100元殘值)的部分,無法核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必要性,故對于高出鑒定意見認定的維修費用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謝XX車輛損失保險金共計82700元。二、駁回原告謝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35元,由原告謝XX負擔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3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經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車損數額是否正確。被上訴人謝XX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訂立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合同,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根據合同約定該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事故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至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車輛損失的數額,一審法院委托雙方協商選擇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本案所涉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判決由上訴人承擔的車損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克
審判員 孫根義
審判員 李艷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吳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