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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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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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80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70868XXXX(1-1)。
負責人:蘇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周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平財險周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上訴人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財險周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被上訴人車輛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險,被上訴人的車輛由于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故太平財險周支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上訴理由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太平財險周支公司承擔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64700元;2.訴訟費由太平財險周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8日,因天氣原因道路積水過深,在周口市造成劉XX所有的豫P×××××號車水淹損壞。后經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該車輛損失為61000元,花費鑒定費3700元。
豫P×××××號車在太平財險周支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430000元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各自履行自己義務。《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四)項: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2018年8月18日該車輛受損時系暴雨天氣,且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故太平財險周支公司應向劉XX支付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十四條、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費、鑒定費共計6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向法庭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是否正確。
評析如下:涉案車輛豫P×××××號車在太平財險周支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430000元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劉XX所有的豫P×××××號車水淹損壞。后經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該車輛損失為61000元,花費鑒定費3700元的事實清楚。上訴人在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足以推翻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結論的情況下,該評估結論應當能夠作為本案賠償相關損失的重要依據。而且《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四)項: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2018年8月18日該車輛受損時系暴雨天氣,涉案車輛應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處結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登 印
審 判 員 朱 雪 華
審 判 員 呂 文 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鮮 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