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棗莊嶧泰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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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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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4民終14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張X,山東舜天(棗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棗莊嶧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棗莊市嶧城區。
法定代表人:韓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山東榴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棗莊嶧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嶧泰物流)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8)魯0402民初4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張X,被上訴人嶧泰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不應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的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處于實習期內,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保險條款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屬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情形。對于該免責條款上訴人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并且在一審中提交投保單、保險條款予以證明。因被上訴人的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因此對于其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被上訴人的車輛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該駕駛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導致保險標的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履行通知義務,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事故車輛行駛證等有效證件,不能證明事故車輛處于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對其相關損失,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各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事故車輛無修復價值,并將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事故車輛無修復價值。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其車輛無修復價值,要求上訴人按照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就該項主張僅提交吳忠市利通區王四汽車修理廠證明一份,該證明僅加蓋修理廠印章,沒有相關經辦人員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沒有有效證件及經營范圍的證明,對于該證據上訴人從未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對于該份證明予以認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錯誤的將事故車輛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事故車輛無修復價值,要求按全部損失賠償,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應當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事故車輛無修復價值,因此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不能確定。在上訴人提出異議后,一審法院卻將對事故車輛損失數額進行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對事故車輛損失數額申請鑒定,舉證責任分配明顯錯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嶧泰物流辯稱,我公司駕駛員屬于增駕實習期內,增駕實習期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性條款,上訴人的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記載說明實習期是否包括初次領證后的十二個月內,還是增駕之后的十二個月內,其沒有進行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不應免責。駕駛員取得增加、準駕車型駕駛證,即具備合法的駕駛資質,不必然導致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上訴人引用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僅是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標的僅指車輛本身是否改裝、加高等自身危險,與駕駛證資質沒有關聯性。一審中我方提交了行駛證等相關復印件,后根據法庭需要向交警、運輸等部門調取了涉案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及駕駛員上崗證證明信息,上訴人說我方未提供不符合客觀事實。涉案車輛系自燃,因是異地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均是異地出險然后聯網互賠。在寧夏保險公司出險現場拍照,然后將車輛拖至指定的維修地點,即吳忠市利通區王四汽車修理廠,該修理廠出具了證明,車輛已報廢沒有修復價值,顯然我方盡到基本的舉證責任,上訴人對該證明有異議,申請進行鑒定。雙方選擇鑒定機構后,上訴人與寧夏保險公司聯系,因其考慮路途遠、費用多,保險公司與鑒定機構商定由異地保險公司上傳照片形式進行鑒定,然后即時通知我方,我方也同意該種鑒定方式。上訴人在得到異地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后,考慮沒有鑒定的必要,因是自燃全車均已報廢,所以撤回了鑒定。因此后果應由上訴人自行承擔。本案車輛系自燃造成,在異地保險公司拒賠的證明上已經明確系自燃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僅是增駕實習期內,一審中保險公司主要根據該焦點發表意見,對于其他的上訴意見均屬于新的意見,不應采納。請求維持原判。
嶧泰物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因魯D×××××號豪沃牽引汽車自燃所造成的損失22萬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嶧泰物流為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承保險別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221340元及不計免賠等。2018年11月11日,駕駛員王奇駕駛該車發生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接處警登記表記載該車由紅果子駛向大武口方向時,大車左邊大燈發生自燃,后司機王奇迅速跳車,無人員受傷。石嘴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惠農區大隊紅果子支隊出動消防車救火。2018年11月21日,吳忠市利通區王四汽車修理廠出具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茲有魯D×××××重型半掛牽引車由于自然,于2018年11月12日進我廠維修……,該車沒有修復的價值,建議做報廢處理。2018年11月2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2018年11月11日21時王奇駕駛被保險車輛魯D×××××號豪沃牽引汽車行駛中自然的交通事故。經核查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王奇為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的機動車;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駕駛員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車的機動車屬于責任免責范圍,本次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公司有權對本起事故的損失予以拒賠。2018年2月28日,我院技術室出具(2019)魯0402技評16號技術室委托工作報告一份,載明“2019年2月28日我室收到申請人代理人提交的撤回評估申請書,我室將此司法評估一案退回你庭”。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嶧泰物流為魯D×××××號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中包含自燃險,現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自燃的保險事故,向被告主張理賠款于法有據。發生事故時,駕駛員王奇仍在增加實習期,被告辯稱實習期內不予賠償。對此,法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不得駕駛牽引掛車。該條還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的實習期為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卻將實習期定義為“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并同樣規定不得駕駛上述類型的車輛。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該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保險人僅履行提示義務即可,不再需要對此類禁止性規定明確說明;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屬于公安部部門規章,故保險人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險人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和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實習期的規定不同。而本案保險免責條款又未對“實習期”的具體內涵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就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適用何種解釋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了明確說明,故被告辯稱免賠事由不成立。原告提供證明事故車輛沒有修復價值,被告雖有異議但撤回鑒定申請,因所購商業險中包含自燃險221340元,現原告主張22萬元未超過保險限額,該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棗莊嶧泰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2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還查明,被上訴人嶧泰公司對涉案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險種類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第三者責任保險(司機)、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其中自燃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221340元,為此項保險嶧泰物流支付保險費630.82元。另查明,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關于自燃險部分中的第一條約定:(一)保險期間內,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本附加險保險金額的數額。關于責任免除約定內容為:(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二)由于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及設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起火造成的損失;(三)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四)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保險理賠款22萬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因嶧泰物流購買了自燃損失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自燃。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車輛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車輛自燃的事實,通過原審時嶧泰物流提供了石嘴山市公安局紅果子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及石嘴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惠農區大隊出具的《滅火救援出動命令單》可以證明。某保險公司上訴對該事實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涉案車輛自燃后,被送入吳忠市利通區王四汽車修理廠,后該廠出具證明,涉案車輛沒有修復價值,建議作報廢處理。某保險公司對該事實不予認可,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處于實習期,上訴人不應負責賠償。對此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中自燃損失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并未約定這一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的這一上訴主張沒有合同依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瑩
審判員 邵明偉
審判員 楊麗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