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范XX、海南新華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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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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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06民初50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 2019-06-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負責人:何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甲、黃X乙,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XX,男,漢族,住??谑?。
被告:海南新華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谑小?br>法定代表人:夏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丙,海南德塞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范XX、海南新華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被告新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范XX、新華公司向原告支付墊付的保險賠償金102673.6元及利息2903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2月28日為2903元),合計105576.6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號小型客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2014年9月24日凌晨,被告范XX醉酒駕駛×××號小型客車,沿金龍路由西往東行駛,3時35分許,行駛至??谑泄簿致范?,適遇案外人羅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搭載李某對向行駛(逆行),被告范XX采取避讓措施不及,導致該車左前部與輕便摩托車左后部位發生碰撞,致使李某、羅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谑泄簿纸煌ň齑箨犠鞒隽?601065海公交認字[2014]第001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羅某將原、被告訴至貴院,要求賠償因上述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貴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了(2018)瓊0106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兩被告應負該起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故判令原告向羅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保險賠償金計102673.6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條、18條、19條、交強險條例第22條之規定,對于侵權人因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損失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賠償損失后,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范XX系×××號小型客車的駕駛人,被告新華公司系×××號小型客車的所有人,本事故發生時被告范XX系被告新華公司員工,被告新華公司對公司車輛管理存在過錯,故兩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F原告已根據貴院判決向受害人墊付保險賠償金,依法取得了向兩被告追償的權利,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將兩被告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范XX未作答辯。
被告新華公司辯稱,一、就涉案交通事故,范XX醉酒駕駛、肇事后逃逸顯然存在嚴重過錯,我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案外人羅某(即前案原告)訴原告、我公司、范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2018)瓊0106民初433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判決查明,就涉案交通事故范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生效判決認為范XX并非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涉案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在凌晨,并非執行工作任務的時間,其醉酒駕駛、肇事后逃逸,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范XX顯然存在嚴重過錯;而范XX因私事向我公司借用車輛,我公司在向其出借車輛時不可能預見其會醉酒駕駛,案外人羅某(即前案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簡言之,我公司不是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雖然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公司仍認為判令我公司對范XX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有待商榷。二、退一萬步看,前案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我公司應當對范XX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本案又是因同一侵權行為引發的后續追償糾紛,我公司在本案中最多也只應向原告承擔其所支付賠償金102673.6元的20%即20534.72元。前案生效判決認為范XX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醉酒駕駛、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我公司對此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對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存在過錯,認定我公司應當對范XX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但我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仍堅持認為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原告因前案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案外人羅某(即前案原告)賠償后再向范XX、我公司追償之糾紛,退一萬步看,前案生效判決已經對我公司和范XX之過錯程度進行認定,即范XX對其侵權責任承擔的80%的責任,我公司對范XX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而本案又是因同一侵權行為引發的后續追償糾紛,我公司最多也只應按前案生效判決已經認定的過錯程度向原告承擔其所支付賠償金102673.6元的20%即20534.72元。三、原告訴請我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4年9月24日凌晨,被告范XX醉酒駕駛×××號小型客車,沿金龍路由西往東行駛,3時35分許,行駛至??谑泄簿致范危m遇案外人羅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搭載李某對向行駛(逆行),被告范XX采取避讓措施不及,導致該車左前部與輕便摩托車左后部位發生碰撞,致使案外人李某、羅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范XX棄車逃逸,被警方傳喚回現場。??谑泄簿纸煌ň齑箨犠鞒隽?601065海公交認字[2014]第001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范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月8日,案外人羅某將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范XX、新華公司訴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瓊0106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范XX承擔70%的侵權責任,被告新華公司對車輛使用管理存在過錯,其應當對被告范XX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并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案外人羅某102673.6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自動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2673.6元。
上述事實有(2018)瓊0106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及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范XX系醉酒駕駛涉案車輛,對于已經墊付的保險金102673.6元,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追償權。已生效的本院(2018)瓊0106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范XX系侵權人,被告新華公司對車輛使用管理存在過錯,其應當對被告范XX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20%的責任。故兩被告應按前述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向原告返還墊付款及支付利息。即被告范XX向原告返還82138.88元(102673.6元×80%)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82138.8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被告新華公司向原告返還20534.72元(102673.6元×20%)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20534.7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原告主張兩被告共同承擔返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為兩被告墊付保險金102673.6元,確實造成利息損失,故對被告新華公司關于其不應向原告支付利息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范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82138.88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債務償清之日止,以82138.8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限被告海南新華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20534.72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債務償清之日止,以20534.7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5.77元,被告范XX負擔964.77元,被告海南新華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永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施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