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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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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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71民終4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9-06-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305首層西面、2、6、7、8、14、22層。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男,滿族,住遼寧省綏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綏中縣秋成汽車運輸車隊,住所地遼寧省綏中縣。
投資人:楊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女,滿族,住遼寧省綏中縣。
以上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滿族,住遼寧省綏中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綏中縣秋成汽車運輸車隊(以下簡稱秋成車隊)、楊XX、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被上訴人楊X、秋成車隊以及楊XX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法庭調查詢問,被上訴人劉XX經法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粵7101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楊X、秋成車隊、楊XX、劉XX向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損失1271212.2元及計算至判決確定償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為43177.68元),以上暫合計1314389.8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楊X、秋成車隊、楊XX、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一審程序不公正,直接導致實體審理不公正。1.一審庭審中當某保險公司明確選擇以侵權為由進行訴訟時,主審法官當即表示一審法院僅審理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案件,侵權案件不屬于其受案范圍,并當庭要求某保險公司撤訴,完全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2.一審法院根本不主持調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先行調解”原則。3.對于適用普通程序、案情復雜的案件,一審法院閉庭后10分鐘直接口頭宣判,在未經充分研究和論述的情況下直接當庭判決駁回,顯屬不公。4.一審法院當庭拒絕某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的請求,是錯誤的。二、楊X和秋成車隊的行為具有過錯,符合侵權法要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1.楊X和秋成車隊對被盜行為的發生以及損失的擴大具有過錯,楊X安排的隨車司機未持有《從業資格證》,甚至未持有駕照是發生被盜的原因之一。2.秋成車隊通過違法掛靠行為逃避政府部門監管,未通過《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和經常性的安全、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對楊X進行風險防范教育,是發生被盜的原因之二。3.楊X在貨車行駛過程中,知道和應當知道被盜發生,但并未及時阻止和報警,導致損失擴大。三、關于秋成車隊、楊XX以及劉XX的連帶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有詳細論述原因和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不認同一審“并沒有直接參與貨物運輸,對貨物被盜也沒有任何的關聯”的判詞,要求改判。四、一審判決楊X、秋成車隊、楊XX、劉XX沒有法律責任,是在縱容廣州貨運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被上訴人楊X、秋成車隊以及楊XX二審答辯稱:1.楊X上崗前經過葫蘆島市交通局和運輸管理局的安全培訓、考核,獲得A2機動車駕駛證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楊X及隨車人員對盜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楊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秋成車隊具備完善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制度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計劃性地組織車隊人員楊X等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業務培訓、風險防范教育,秋成車隊的行為與盜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秋成車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從業資格證、安全教育制度等屬于行政方面的管理要求,與是否發生盜竊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以此認定楊X、秋成車隊以及楊XX為侵權人。4.盜竊行為發生時楊X并不知情,因此楊X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5.在本案中,造成貨損的原因經公安機關認定系人為盜竊,某保險公司主張系楊X因疏忽大意或重大過失,秋成車隊沒有應急預案、日常培訓而導致的,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劉XX在二審期間未發表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楊X、秋成車隊、楊XX、劉XX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271212.2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為43177.68元),以上合計為1314389.88元;2.由楊X、秋成車隊、楊XX、劉XX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5日,金利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案外人金利星公司;2017年8月19日楊X在運輸貨物時向耒陽市公安局大市派出所報警,稱發現涉案貨物在京珠高速永興至耒陽被盜。被保險人金利星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出具《出險通知書》,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保險人金利星公司賠付1271212.2元。某保險公司出示的《運輸協議》中,甲方為廣州市運輸交易市場(新宇)盛通雅捷托運部,乙方沒有名字,但楊X作為乙方代表簽字,該運輸協議分別在甲方代表后面加蓋了廣州市運輸交易市場(新宇)盛通雅捷貨運部的公章,乙方代表后面加蓋了廣州奧富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訴請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某保險公司在法庭辯論階段明確其選擇的代位權為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責任,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損害后果與楊X等當事人的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本案中,當事人均同意造成貨損的原因系被人盜竊,且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但至開庭之日,公安機關尚未對該案偵破,并告知處理意見,某保險公司稱系楊X及隨車司機因疏忽大意或重大過失,秋成車隊沒有應急預案、沒有盡到日常培訓而導致貨物被盜,純系其個人猜測和推斷,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采納。秋成車隊、楊XX、劉XX并沒有直接參與貨物的運輸,對貨物的被盜也沒有任何的關聯,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運輸隊、楊XX、劉XX對被盜貨物具有侵權行為,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四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的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62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組新證據:證明、廣州奧富物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廣州奧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廣州市運輸交易市場(新宇)盛通雅捷貨運部營業執照(針對原審判決P15第三行提交),用以證明運輸合同的乙方是楊X,并不是廣州奧富物流有限公司,一審判決認定有誤。
被上訴人楊X、秋成車隊、楊XX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證明的真實性確認,對某保險公司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并不能證實被保險人金利星公司與楊X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本案某保險公司是代位金利星公司提起的求償權。
被上訴人劉XX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核證據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為工商登記資料,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二審予以采信。
被上訴人楊X、秋成車隊、楊XX向本院提交了兩組新證據:1.機動車駕駛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用以證明駕駛員楊X上崗前經過葫蘆島市交通局和運輸管理局的安全培訓、考核。2.《教育會議記錄》《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道路運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紀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駕駛員安全行駛時間保障措施方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用以證明秋成車隊曾對駕駛員楊X等進行業務培訓、風險防范教育,秋成車隊具備完善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制度,秋成車隊具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質證,認為都是秋成車隊單方后補出具的,沒有按規定在交通局備案。
被上訴人劉XX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核證據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第一組證據僅能證明楊X具有駕駛執照及從業資格,但不能達到被上訴人的舉證目的;對于第二組證據,均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的內部資料,其證據的三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涉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是楊X,運輸車輛遼P×××××重型半牽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秋成運輸隊,楊XX為秋成車隊的現投資人,劉XX為本案運輸期間的秋成車隊投資人。涉案貨物在運輸途中被盜后,上訴人委托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貨損進行公估。《公估報告》載明,涉案運輸司機楊X,隨車人員善歡慶。二審庭審中,上訴人主張隨車人員善歡慶沒有從業資格證,沒有駕照,是貨物發生被盜的原因之一。被上訴人則否認隨車人員為善歡慶,而是楊福順,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
二審再查明,本案貨物被盜已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目前尚未破案。
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侵權糾紛為由代位被保險人金利星公司主張賠償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的規定,二審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綜合各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對涉案貨物被盜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本院綜合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過錯、行為、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構不成侵權。本案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貨物在運輸途中被盜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上訴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從本案上訴人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看,首先,其主張被上訴人楊X“不作為”,其依據是百度地圖軟件查詢的行車時間推斷出被盜貨物被盜時間持續一小時左右,從而推斷楊X在貨車行駛過程中,知道和應當知道被盜發生,但并未及時阻止和報警,導致損失擴大。二審認為,上訴人所主張的楊X侵權行為,僅為主觀推斷,并沒有證據證實。其次,上訴人還主張被上訴人楊X“不報警”、被上訴人秋成車隊以配備不具有從業資格的隨車人員及在從業人員防損安全培訓上不作為,共同導致了盜竊的發生,本案貨物被盜屬于多因一果。二審認為,正確認識條件與原因、必然與偶然是正確認定因果關系的關鍵。在引起結果發生的諸因素中應區別原因與條件,只有必然導致結果發生的為原因,不必然導致結果發生的屬于條件。本案貨物在運輸途中被盜,盜竊是造成貨物損失的必然原因。上訴人所主張的被上訴人“不作為”的行為,并不是導致貨物被盜的必然原因,被上訴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因其證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還稱一審程序不公正,直接導致實體審理不公正。經二審查閱一審卷宗材料,本案一審因當事人劉XX缺席到庭,在無法進行調解的情況下,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據法律當庭宣判,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對于上訴人所稱一審要求其撤訴、拒絕向有關部門發司法建議的事實,并未在一審卷宗中得到反映。故上訴人關于程序方面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62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洪文冰
審判員 張 珣
審判員 王 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