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岫巖滿族自治縣鑫祥通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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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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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3民終14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號。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岫巖滿族自治縣鑫祥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吳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遼寧德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岫巖滿族自治縣鑫祥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祥通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遼0323民初2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對本案肇事車輛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依據車輛損失鑒定結果認定其車損金額。不服金額為259790元。2、上訴費由鑫祥通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中,鑫祥通公司主張車輛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鑫祥通公司申請了車輛殘值鑒定,然后用該車輛初次登記時即2012年的市場價值減去殘值來計算車輛損失,是明顯不合理的。因為該車輛在2012年的市場價值與發生事故時即2016年的市場價值差值很大。因此合理的車輛損失應當對該車輛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以車輛損失鑒定的結果認定具體的損失金額。
鑫祥通公司辯稱,服從一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鑫祥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施救費6500元、路產損失11718元、車輛損失259790元、鑒定評估費4000元,合計28200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鑫祥通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遼C×××××號福田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63790元,保險費10080.05元,同時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1日00時起至2017年4月20日24時止。保險合同簽訂后,鑫祥通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了保險費。2016年11月25日1時20分許,案外人陳代林(鑫祥通公司雇傭的司機)駕駛該車輛與案外人叢茲江駕駛遼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叢茲江當場死亡,陳代林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貨物損失。經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代林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是形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叢茲江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鑫祥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就保險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鑫祥通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對其車輛殘值進行評估鑒定,經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定估算:該車輛于評估基準日2016年11月25日所表現的車輛殘值約為4000元,鑒定評估費為4000元。
另查,該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2年4月13日,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均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均為263790元。鑫祥通公司因本次事故事故向遼寧省阜新公路路政管理局阜新分局繳納了路產損失賠償款11718元,該車輛施救費6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遼C×××××號福田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商業三者險,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鑫祥通公司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方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載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263790元,且保險公司也以263790元為基數向鑫祥通公司收取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費。以上事實說明,某保險公司與鑫祥通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承認了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為263790元。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時抗辯認為,涉案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現實的市場價值扣除殘余價值后計算出車輛實際損失。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實際損失進行鑒定。如系侵權責任糾紛,則某保險公司應按鑫祥通公司實際的受損予以理賠。而鑫祥通公司的訴請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觀點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與法不符,不應支持。依據,遼新評字【2017】第01-09號鑒定評估報告書中對車輛殘值作出解釋“。當汽車整車因發生交通事故無修復價值及恢復使用價值極低,某些重要零部件還有相當的殘余價值存在。”該報告對車輛殘值作出了評估。故該院依此報告認定涉案車輛無維修價值。綜上,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為263790元,扣除殘值40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理賠額為259790元。鑫祥通公司訴訟請求中的路產損失11718元,系鑫祥通公司車輛對第三方遼寧省阜新公路路政管理局造成的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向鑫祥通公司支付保險金。車輛施救費是為阻止財產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費用應在車輛損失保險金范圍內承擔,超出部分不應支持;鑒定評估費是為確定財產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亦應當承擔。某保險公司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對其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該院依法缺席審判。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時提出了要求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二審法院以此為依據裁定撤銷了(2017)遼0323民初2215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某保險公司業已收到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書以及我院的開庭傳票。某保險公司在舉證答辯期間內未向該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該行為即是對其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鑫祥通公司車輛損失259790元、車輛施救費4000元,以上合計為26379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給付鑫祥通公司賠償的路產損失11718元;三、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鑫祥通公司支付鑒定評估費4000元。四、駁回鑫祥通公司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用以證明在投保時已經就合同條款及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盡到了告知義務。2、保險條款參考折舊系數表,用以證明案涉車輛月折舊系數1.1%。鑫祥通公司提供錄像光盤一份,用以證明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只是單純的讓投保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蓋章。沒有對文件的內容進行提示和講解。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鑫祥通公司認為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真實性無異議,保險人沒有按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無效。保險單上已經載明保險金額,應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對折舊系數,認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做提示和說明。某保險公司認為鑫祥通公司提供的錄像光盤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因在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并無該折舊系數的相關內容,二審中所提供的包含有折舊系數內容的合同條款與一審期間提供的合同條款約定不符,不是一個版本,不能證明在辦理案涉保險業務時,向投保人交付了哪一版本的合同條款,故本院對于折舊系數表不予采信。對于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因不確定保險條款是哪一版本,投保人聲明的內容當然缺乏針對性,也即缺乏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對投保單,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鑫祥通公司提供錄像光盤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理賠的數額。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鑫祥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繳納了保險費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首先,本案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約定發生全損時,在保險金額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合同中無折舊系數表內容。在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約定發生全損時,賠償=(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在合同釋義部分列明參考折舊系數表。由于鑫祥通公司主張在辦理保險時并沒有收到保險條款,且訴訟中一、二審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又不一致,所以不能認定簽訂合同時雙方確認的是哪個版本的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某保險公司確認案涉車輛的賠償金額為263790元,且某保險公司也是連續數年以263790元為基數向鑫祥通公司收取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費。說明某保險公司與鑫祥通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認可了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為263790元。其次,兩份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中對于車輛發生全損時如何予以理賠,涉及到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因辦理保險時的合同不確定,投保人聲明缺乏真實性,所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鑫祥通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遼新評字【2017】第01-09號鑒定評估報告書中對車輛殘值作出解釋“。當汽車整車因發生交通事故無修復價值及恢復使用價值極低,某些重要零部件還有相當的殘余價值存在”,該報告對車輛殘值作出了評估。該報告認定涉案車輛無維修價值。綜上,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為263790元,扣除殘值40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車輛損失理賠額為259790元,應承擔賠償施救費4000元。第三,本案系發回重審案件,某保險公司在重審的舉證答辯期間內未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該行為即是對其曾提出的要求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權利的放棄,本院二審期間其再行提出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請求,本院不予準予。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9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桂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