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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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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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9003民初287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儋州市人民法院 2019-06-1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號。
主要負責人: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系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職員。
被告:吳XX,男,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系被告吳XX的母親),女,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76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被保險人吳永立就名下車牌號為×××的江淮HFXXX10K1C7R3F普通客車向原告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8年10月25日,原告承保的車牌號為×××轎車由被保險人吳永立駕駛在儋州市美洋線與被告吳XX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承保的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經維修產生車輛維修費3950元。因被告吳XX無理由拒絕賠償被保險人吳永立的車輛維修費,被保險人吳永立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經協商以及根據維修發票向被保險人吳永立支付保險金2765元。被保險人吳永立向原告出具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代位追償已付的保險賠償金2765元。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吳XX辯稱,我之前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永立賠償醫療費等有關費用,并且經法院調解,已經處理完畢。原告不應就該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我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均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3、4車輛維修發票、維修費用清單、轉賬憑證,被告質證后表示對其不清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是真實的,且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5《“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被告質證后表示對其不清楚,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經被保險人簽名確認,是真實、合法的,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6日,被保險人吳永立就名下車牌號為×××機動車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8年10月25日,被保險人吳永立駕駛×××轎車行駛在儋州市美洋線時與被告吳XX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吳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永立車輛損壞后到儋州那大朗暢汽車修理店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共計3950元。因×××車輛在原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保險人吳永立就其車輛維修費向原告申請理賠,經與吳永立協商,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條款向吳永立賠付了2765元,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向原告出具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及《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
本院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一種債權轉移,其取得必須以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為前提,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后,就自然取得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2765元,且取得了被保險人出具的《“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即取得了向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2765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2765元。
被告吳X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趙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謝善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