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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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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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8民終131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號**層自編***********單元。
主要負責人:詹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廣東省徐聞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楊XX,男,住廣東省徐聞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XX、原審第三人楊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2018)粵0825民初1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駁回黃XX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黃XX承擔。
事實和理由:我司并非本次事故中的其中一方,無權就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一審法院以此認定雙方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定案依據不符合法律事實。本案涉案事故的駕駛人存在飲酒駕駛系事實,一審庭審中,雙方均確認血液檢測是在距離事故大約6小時后進行的,但檢驗報告依然可以檢測到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061mg/100ml,該情況屬于既定事實,并非我司的推測。本案涉案事故的駕駛人楊XX存在故意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報警處理系既定事實,在一審中我司已提供經涉案駕駛人楊XX簽名確認的證據《詢問筆錄》,確認事故發生在2018年1月20日5時,但涉案事故的駕駛人在10點40分左右才報警,導致我司的工作人員以及交警在距離事故大約6小時后才能到達現場。而楊XX在這段時間內是完全清醒,甚至自事故發生后的十多分鐘便開始致電多位朋友到現場,故意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報警處理是證據呈現的法律事實,并非推測。由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不符合客觀證據和事實,導致其適用法律錯誤。
黃XX答辯稱:本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經交警部門委托對楊XX是否酒駕進行司法鑒定,其血液酒精濃度并未達到酒駕的標準,更不達醉駕標準,應確認楊XX不存在酒駕的情況。某保險公司認為楊XX事故后6小時血液含酒精,即推算其在事故發生時一定是喝酒且達到一定的量,該計算公式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等有法律效力的來源,且該計算是以確認行為人已經喝酒為前提的,再推斷其在某個時間段的酒精含量,而現在以行為人在某個時間段的血液酒精含量,來推斷行為人在多少個小時前的喝酒量(血液酒精含量),這是違反法律邏輯的。且該計算的其中一個前提條件是“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要在每百毫升血液10毫克以上”,本案中楊XX的檢測結果是每百毫升2.0061毫克,明顯不符合運用該公式的前提。某保險公司所依據的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將保險條款交給投保人,并明確告知投保人相關的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合同并未約定事故發生后須在多少個小時內進行報案處理,楊XX在事故后約5個小時報案,屬于商業保險條款規定的合理報案時間,且一直留在事故現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不存在故意延遲和不及時通知的情形。某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X的車輛損失39340元,損失評估費1820元,拖車、吊車費2200元,共計43360元;2.某保險公司賠付黃XX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的租車費10374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3日,黃XX為其家庭自用汽車粵G×××××號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承保后向黃XX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保險期限從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其中商業險保單約定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55368元,且不計免賠。2018年1月20日,楊XX借用并駕駛上述投保車輛從徐聞縣徐城鎮往徐聞縣龍塘鎮方向行駛,于當日5時00分,途徑X694線4KM路段時,由于駕車操作不當,粵G×××××號小型轎車側翻到路邊的路溝里,造成粵G×××××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報警,徐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事故現場勘察及采集駕駛員楊XX的血樣,并于2018年1月23日委托廣東中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楊XX的血樣作乙醇濃度定量分析,該鑒定所的檢驗結果為:從送檢的楊XX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濃度為2.0061mg/100ml。徐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遂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第201800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駕車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過錯原因雖有異議,但雙方均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事故發生后,楊XX委托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估價。2018年8月28日,上述鑒定部門出具[2018]第32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車損為39340元,且該車已在徐聞縣正大進口小車維修中心進行了維修,維修發票顯示,維修費用39340元,同時黃XX支出評估費1820元、吊車費1400元、拖車費800元。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評估結論書及支付出的各項費用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黃XX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
另查明,黃XX主張其自本次交通事故之次日即2018年1月21日起,租賃徐聞縣森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粵G×××××號牌車代步使用,共計花費103740元,并提供《汽車租賃合同》及收據予以證明,但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是否正確、應否作為定案依據;黃XX的各項請求應否支持。
一、關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是否正確、應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本案中,黃XX、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黃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相佐證,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委托廣東中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楊XX的血樣作乙醇濃度定量分析,因送檢的楊XX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濃度為2.0061mg/100ml,未超出醉酒駕駛的標準,徐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遂認定楊XX駕車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應負全部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即交警部門的上述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且事故雙方均沒有向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故予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而某保險公司提出涉案投保車輛之所以會側翻到路溝里,致使本次保險事故發生完全系因楊XX醉酒駕駛,并認為楊XX故意延遲報案,以楊XX的血液檢驗報告的酒精含量進行推算,得出楊XX在事故發生時,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已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但此僅為某保險公司的推測,并非是真實檢測的結果,即某保險公司的調查報告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黃XX的各項請求應否支持的問題。本案中,黃XX為了核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損失的需要,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因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具有公信力,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推翻原鑒定結論的內容,故對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第32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予以認定,應認定黃XX的車損為39340元。本案查明,黃XX支出評估費1820元、吊車費1400元、拖車費800元。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黃XX以上損失共計43360元(39340元+1820元+1400元+800元)。
對于黃XX主張的因某保險公司拒賠造成其額外損失了租賃費用103740元,并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賠償請求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核定義務,對于情形復雜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深圳泰和君興風險管理有限公司到事發現場進行勘驗定損,雖未對保險標作出最終損失核定,但并不屬怠于履行其核定損失的義務。且黃XX自本次交通事故之次日即2018年1月21日起,就租賃徐聞縣森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粵G×××××號牌車代步使用,并不是因某保險公司拒賠而造成其額外損失,故黃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額外損失的租賃費用103740元,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黃XX理賠43360元;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42元(黃XX已墊付),由黃XX負擔22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56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基于黃XX請求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而引發的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規定,本院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綜合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對本案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有二:一是楊XX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二是楊XX存在故意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報警處理。首先,楊XX是否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某保險公司認為楊XX酒后駕駛是依據楊XX在事故后檢測的血液酒精含量結果按照公式推算而來,從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的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公式來看,該推算公式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采集時間和事故時間間隔應為1小時以上,二是檢測出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要在每百毫升10毫克以上;而本案中,楊XX的血液酒精含量只有每百毫升2.0061毫克,并不符合該推算公式適用的前提條件,故本案不能適用該推算公式,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用該推算公式得出的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無法證實楊XX存在酒后駕駛的事實。其次,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楊XX故意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報警處理,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條款約定可以看出,駕駛人未及時通知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對無法確定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楊XX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雖然報案時間有所延遲,但其已保留現場并一直沒有離開事故現場,等待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的處理,并沒有導致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難以確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已經對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予以明確,故楊XX延遲報案的行為并不符合保險合同的免責情形約定,某保險公司以此主張免賠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志韌
審判員 楊偉玲
審判員 梁 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