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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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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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39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主要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主要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保定市競秀區建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32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3287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爭議金額30656元)。事實和理由:一、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無證駕駛是法律明令禁止性行為;二、上訴人已履行了說明告知義務。1.商業險部分,上訴人與投保人李勇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向投保人說明了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投保人李勇已對告知內容確認并簽字。根據上訴人與李勇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無證駕駛情形屬于保險人免責事由。2.交強險部分,《交強險條例》僅規定保險人對無證駕駛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追償,對于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本案并不存在墊付搶救費情形;三、關于賠付主體。本案必要訴訟參與人李X未到庭,對于李X是否就原審原告的損失賠付完畢未查實。上訴人已經提交了商業險投保單一份,證實了已就免責情形對投保人進行了告知。原審原告的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李X承擔,一審法院以未提交免責條款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損失,實屬牽強;四、無證駕駛者不應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無證駕駛作為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李X應當明知,對由此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由李X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如通過保險來得到救濟,勢必會放縱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發生,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危害,勢必使違法行為間接獲益,由此將會引導錯誤的價值取向,有違公序良俗并損害社會公德,更有違設立保險制度的宗旨以及法律的立法初衷。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李X未提出意見。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0656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9日,李X駕駛車輛冀F×××××行駛到保定市交叉口時,與于曉博駕駛的冀F×××××汽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保定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無證駕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曉博無責任。于曉博駕駛的冀F×××××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車損、三者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7年05月03日至2018年05月02日。乙保險公司賠償于曉博車損30296元,施救費360元,共計30656元。2017年7月17日,于曉博將冀F×××××車損在該次事故的追償權轉讓給了乙保險公司。
還查明,冀F×××××被保險人為李勇,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賠償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李勇在商業險投保聲明內容處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乙保險公司作為冀F×××××車的車輛損失險保險人,對該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后,依法取得向侵權方追償的權利。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李X承擔全部責任,于曉博無責任,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作為冀F×××××號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單位,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對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李X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依據車損、施救費票據,向于曉博已賠付30656元,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作為冀F×××××車輛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剩余款項28656元在剩余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甲保險公司辯稱無證駕駛屬于免賠范圍,但并未提交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對其抗辯不予支持。李X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乙保險公司30656元。二、駁回原告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6.0元,減半收取283元,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甲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一份,該條款第二十四條用加黑字體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的情形。乙保險公司質證稱,上述證據只能顯示保險合同所包含的內容,但不能證實甲保險公司將保險單所述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交付。另查明,一審正卷第46-47頁《機動車輛保險單》中,投保人聲明內容顯示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交付了所投保險合同的條款,投保人處簽名為“李勇”。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备鶕鲜鲂姓ㄒ幰幎ê鸵巡槊鞯陌讣聦崳蚶頧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由此給于曉博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李X自行承擔。對李X所駕駛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即甲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虼?,對于李X因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形,承保李X所駕駛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甲保險公司,只需要證明其向車輛投保人李勇就免責條款履行過提示義務即可免除保險責任。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以及《機動車輛保險單》,可以證實案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中已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的情形,并且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的簽名為“李勇”。鑒于李X未能向法庭提交足以反駁甲保險公司抗辯主張的相關證據,甲保險公司關于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免除保險責任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
再次,李X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導致事故發生并給于曉博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為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向于曉博承擔侵權責任。并且本案中保險人甲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范圍內均不承擔保險責任。故乙保險公司在向于曉博賠償保險金之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位行使于曉博對李X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乙保險公司對李X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對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3287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30656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66元,減半收取283元,由被上訴人李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66元,由被上訴人李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