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郭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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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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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1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XXXX。
主要負責人:邢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2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2690號民事判決(爭議金額9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不能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公估報告定損金額過高,上訴人繼續(xù)申請重新鑒定。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損失的預測評估,并非車輛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應當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對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進行證實。車輛是否進行了維修,真實的維修價格為多少,這些在鑒定報告中均無法體現(xiàn);二、一審法院委托的得正保險公估公司對事故車輛勘驗程序違法,該公估公司并沒有復勘事故車輛,故得正公估公司對于事故車輛如何做出的鑒定結論上訴人不得而知;三、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復勘事故車輛,核實車輛真實損失情況,車輛是否已經(jīng)進行了維修及車輛目前狀況;四、公估費、訴訟費、拆檢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訴人賠償該部分費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郭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訴請被告賠付各項損失12702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提出公估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公估結論為涉案車輛損失為80136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郭XX的涉案事故車輛承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依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郭XX的車輛損失、本次事故郭XX給付第三者損失的賠償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郭XX車輛估損金額80136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拆解費用,因拆解費50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部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救援費用3000元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第三者損失667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所辯郭XX車輛估損金額80136元、車輛救援費用3000元過高,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支持,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所辨不承擔郭XX訴請公估費7350元,因郭XX該訴請是其單方委托所產(chǎn)生的費用,且其公估結論未被采納,郭XX其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郭XX車輛損失80136元、拆解費5000元、車輛救援費3000元、第三者損失6670元,合計94806元;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40元,減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負擔302元、被告負擔1118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二、上訴人應否承擔公估費、訴訟費及拆解費。
關于爭議焦點一,某保險公司不認可郭XX單方提交的公估報告,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數(shù)額進行評估,公估結論為案涉車輛損失為80136元。上述公估結論系某保險公司作為證據(jù)向法院提交,一審法院據(jù)此確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在上訴中對于自身提交的證據(jù)提出異議,主張評估結論不能真實反映車輛損失數(shù)額且勘驗程序違法,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公估結論的相反證據(jù),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據(jù)不足且有違誠信原則,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關于郭XX應提交車輛修理費發(fā)票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主張,無相關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其在二審程序中再次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駁回。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中,拆解車輛和鑒定損失均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某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拆解費、鑒定費和訴訟費的上訴主張,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