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鄰水縣公路養護管理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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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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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終51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達州市-2-1、11-2-2號。
負責人: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鄰水縣公路養護管理XX,住所地四川省鄰水縣*號。
法定代表人:陳X,段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四川欣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鄰水縣公路養護管理XX(以下簡稱鄰水公路養護段)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2018)川1623民初3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鄰水公路養護段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鄰水公路養護段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款利息,不具有法律依據;2.傷者系飛沙入眼的事實證據不足;3.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鄰水公路養護段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鄰水公路養護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醫療保險金12,694.68元,并自保險賠償申請之日(2017年5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鄰水公路養護段于2015年3月23日與周德俊簽訂《勞動合同書》建立勞動關系。周德俊作為G210路面大修工程牟家至大塘段工程的民工并在鄰水公路養護段領取工資。鄰水公路養護段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鄰水公路養護段以G210路面大修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向某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團體險。險種為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型、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額分別為:意外傷害保險400,000元/人、意外醫療保險40,000元/人。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4月30日0時起至2017年4月27日24時止。鄰水公路養護段支付保險費11.4萬元。
2015年9月2日8時許,周德俊在G210路面大修工程牟家鎮丹水灘橋頭工地勞動期間,被鼓風機吹起公路上的沙石扎進左眼受傷。先后在鄰水縣人民醫院住院1天、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3天、第三軍醫大學大坪醫院住院治療7天,診斷: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阻;雙眼高血壓性視網膜病變;雙眼近視;高血壓病。共計產生醫療費15,868.36元。2016年3月4日,經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德俊在工作中的劇烈勞動、沙石進入左眼之后與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而失明有因果關系。2016年6月16日,經廣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德俊所受傷害性質為工傷。2016年9月23日,經廣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周德俊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左眼視力光感,為柒級傷殘。
2017年4月7日,鄰水公路養護段與周德俊達成仲裁調解協議,由鄰水公路養護段賠償周德俊因工受傷的各項費用共計18萬元。鄰水公路養護段已經支付給周德俊11萬元。2017年4月19日,鄰水公路養護段申請保險理賠。2017年5月3日,周德俊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鄰水公路養護段辦理保險理賠。根據周德俊的傷殘等級及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保險金總額的10%)、賠付意外醫療保險金12,694.68元(醫療費總額的80%)。鄰水公路養護段與某保險公司因辦理團體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理賠事宜產生糾紛。鄰水公路養護段即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鄰水公路養護段以G210路面大修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及醫療團體險。雙方之間依法建立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
周德俊與鄰水公路養護段依法建立了勞動關系,并作為鄰水公路養護段所屬G210路面大修工程的民工,是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周德俊在G210路面大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并經司法鑒定,周德俊在施工過程中沙石進入左眼之后,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而失明有因果關系,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雖然團體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周德俊,但是周德俊已經書面委托,將保險請求權讓給鄰水公路養護段,鄰水公路養護段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事項。因此,周德俊在本案所受傷害造成的損失,屬于意外傷害賠償的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合同義務。
關于鄰水公路養護段請求由某保險公司支付資金利息的主張。由于鄰水公路養護段在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法定期間內,已經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書面申請,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未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且不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對鄰水公路養護段的上述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鄰水公路養護段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鄰水縣公路養護管理XX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12,694.68元,共計52,694.68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以保險金52,694.68元為基數支付利息至此款付清時止。案件受理費1,117元,減半收取55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兩個方面:一是周德俊所受傷害是否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二是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利息。
審查本案現有證據,有廣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廣安市初次鑒定結論書、建筑施工意外事故證明、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四川省鄰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鄰水縣牟家鎮衛生院情況說明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周德俊因工作時被沙石扎進左眼而受傷的事實,且符合案涉保險條款的約定,故周德俊所受傷害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否則保險人除應當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本案中,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鄰水公路養護段與周德俊達成仲裁調解協議并履行了賠償義務,且周德俊書面委托其辦理保險索賠事宜,某保險公司在收到鄰水公路養護段提出的人身保險給付申請書后,未履行及時作出核定、通知核定結果及給付保險金義務,故應當賠償保險金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成
審 判 員 陽曉川
審 判 員 羅喬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敏
書 記 員 程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