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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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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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4民初37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19-05-24
原告:周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到庭參加訴訟。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期限延長至6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周XX賠償損失68,280元(包括車輛修理費63,500元、護欄費4,500元、牽引費28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周XX作為被保險人為車牌號滬MZXX**的小轎車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機動車的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被保險人為周XX,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5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責任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中被保險人為周XX,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5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責任為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173,300元及不計免賠等。周XX依照保險單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2017年3月19日3時45分,駕駛員張某駕駛上述車牌轎車在華發路進長華路約150米處,不慎撞上隔離欄,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周XX賠償了護欄費4,500元、牽引費280元、車輛修理費63,500元。隨后,周XX將相關索賠材料交至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XX遂向法院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當時事發時的駕駛人員主體身份沒有異議,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肇事車輛確實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也確實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也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確實是63,500元,護欄費4,500元,發生的牽引費為280元;某保險公司已經在2017年5月15日向周XX發出拒賠告知書,拒賠理由是周XX名下投保的系爭車輛投保時聲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但實際上經過某保險公司調查,該車輛長期從事滴滴打車平臺的專車營運服務,因此按照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負保險責任。
周XX補充稱,系爭機動車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并未向周XX提示和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應為無效。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5日,周XX作為被保險人為車牌號滬M2XX**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5日24時止;車輛商業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等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等等。2017年3月19日3時45分,駕駛員張某駕駛上述車牌轎車在華發路進長華路約150米處,不慎撞上隔離欄,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周XX支付了車輛修理費63,500元、牽引費280元,并賠償了護欄費用4,500元。周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遂委托釜銀商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對上述事故進行調查,釜銀商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保險案件調查報告》,結論為滬M2XX**的車輛長期從事滴滴專車服務,根據標的車輛使用性質及標的車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保單為非營運,而當事人駕駛使用標的車從事營運,顯著增加了車輛出險概率;根據車輛保單條款之規定,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2017年5月15日,某保險公司向周XX出具了拒賠告知書。周XX遂起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除有當事人陳述為證外,另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駕駛證、行駛證、護欄賠償發票、牽引費發票、車輛修理費發票、保險案件調查報告和拒賠告知書等證據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認為,周XX與某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依據保險條款中的“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等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不負賠償責任;首先,根據周XX提供的保險單尾部的“重要提示”一欄已提示“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并且在保險條款中也將“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進行了加粗處理,上述兩處設置足以引起一般投保人注意,應當認為某保險公司已經就相關免責條款向周XX履行了提示義務。周XX關于某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其次,保險單上明確車牌號滬M2XX**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輛,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上述車輛長期從事滴滴專車服務,存在營運的事實,明顯與投保時所稱的車輛使用性質不同,存在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風險,該行為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故某保險公司現依據保險條款拒賠商業險,并無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周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53.50元,由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霄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