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劉X、高XX、鄭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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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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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9民終56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負責人: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男,滿族,。
原審被告:高XX,男,漢族,。
原審被告:鄭X,男,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原審被告高XX、原審被告鄭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47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劉X、原審被告高XX、原審被告鄭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由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乙保險公司對曹光榮的賠償是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的,該部分賠償并不是基于甲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產生的,乙保險公司對此不享有代位求償權;2.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體現羅敏、丁力在事故中受傷,對該兩人不應賠償,乙保險公司無權就該兩人的賠償向甲保險公司追償。
乙保險公司辯稱,1.曹光榮的總損失58萬元,乙保險公司已全部賠償,曹光榮的家屬已將追償權全部轉讓給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羅敏、丁力出具的病歷資料及收款收據等均能證實兩人在本案事故中受傷,兩人將追償權也轉讓給了乙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292071.4元、利息13143.2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17年10月27日),合計305214.6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9日1時10分許,屬深圳市龍運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駕駛員熊正武駕駛該公司的粵BLX**號大型臥鋪客車行駛至G5513長張高速63KM+335M(東往西)與劉X駕駛的冀BRX**(冀B8G**掛)重型普通掛車組追尾相撞,造成粵BLX**大型臥鋪客車乘車人曹光榮當場死亡,車上乘客李偉華、田傳民、方少洲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1日,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朝陽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熊正武駕駛的大型臥鋪客車在高速道路上行駛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行為,其過錯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駕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高速道路上行駛時,其速度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曹光榮、李偉華、田傳民、方少洲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27日,經深圳市龍運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乙保險公司依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與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深圳市龍運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乘客田傳民的賬戶全額支付理賠款共計688905元,其中受害人曹光榮損失580000元、乘客方少洲損失6302元、乘客田傳民損失30474元、粵BLX**號車損損失69908元、乘客羅敏損失1065元、乘客丁力損失1155元,經查實,乘客羅敏、乘客丁力確屬當日粵BLX**大型臥鋪客車受傷乘客,乙保險公司支付的上述賠償款未超過依法計算。
再認定,劉X系高XX的雇員,劉X所駕駛的車輛冀BR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登記車主系高XX,冀B8G**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實際登記車主系鄭X。冀BR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8G**掛車分別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責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三責險5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因劉X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調解不成,庭后積極組織調解,因雙方調解差距比較大,故未達成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事故發生后,乙保險公司依據深圳市龍運發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已經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全額向第三者受害人以及粵BLX**大型臥鋪客車損失支付了理賠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其依法享有代位追償權,可向侵權人要求支付理賠款的權利。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益陽支隊朝陽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劃分責任的依據予以采信,故對于高XX、鄭X辯稱熊正武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理由,因未提供確鑿反駁的證據,不予支持。劉X所駕駛的冀BR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8G**掛車在甲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責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應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支付理賠款,不足部分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按責支付理賠款,仍有不足部分損失由劉X一方按責承擔,乙保險公司主張劉X承擔此次事故30%的責任,未超出依法認定,予以支持。高XX與劉X是雇主、雇員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故劉X應承擔的支付理賠款的責任由高XX承擔。對于乙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計算理賠款利息的訴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乙保險公司醫療費項下理賠款10000元、支付傷殘賠償金項下理賠款110000元、支付財產理賠款2000元,上述合計122000元;二、甲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支付乙保險公司理賠款170071元;三、劉X、高XX、鄭X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上述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支付明細:甲保險公司支付乙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297951元(含訴訟費5880元)。案件受理費11760元,減半收取588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曹光榮的家屬與熊正武所在單位深圳市龍運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朝陽大隊達成調解,一次性賠償曹光榮的家屬600000元,曹光榮的家屬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再向深圳市龍運發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其承保公司和第三方提出索賠要求。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朝陽大隊作出的道路事故認定書未確認羅敏、丁力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除此以外,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乙保險公司理賠款292071元。乙保險公司支付給曹光榮家屬的580000元賠償款系曹光榮家屬主張的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并非乙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故甲保險公司上訴提出,該580000元理賠款全部系乙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就該款不享有對甲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朝陽大隊作出的道路事故認定書并未確認羅敏、丁力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乙保險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該兩人確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故其賠償給羅敏、丁力的賠償金各500元,不享有對甲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甲保險公司應支付乙保險公司理賠款291071元。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對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470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變更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470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甲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支付乙保險公司理賠款169071元;
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88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5788元,乙保險公司負擔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6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960元,乙保險公司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蔡海鷹
審判員 劉國清
審判員 黎 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胡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