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京0113民初91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2019-05-23
原告:徐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2781715XXXX。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平縣,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修理費66380元、施救費12500元,合計788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原告以×××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為標的物,向被告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1245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3時30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霍春利駕駛×××號貨車在首都機場潼潮混凝土廠內卸料過程中發生側翻,致×××號車損壞。因屬單方事故,原告隨即向被告報保險,被告已到事發現場勘查。但雙方就損失數額問題,協商未果,原告因本次事故損失78880元,其中修理費66380元、施救費12500元。原告認為: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屬于保險事故,車輛損失數額具體明確,被告應依法依約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故此,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訴至法院,請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涉訴車輛之前出過同類的事故,是因為誤操作造成的翻車,之后原告又進行了新的投保,上次交通事故三河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在新的保險單中被告明確了誤操作造成的事故被告是不進行賠償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車牌號為×××的重型自卸半掛車(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登記在懷來縣安順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徐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112450元,保險期間:2018年5月25日0時至2019年5月24日24時。
2018年12月18日3時30分,霍春利駕駛被保險車輛于首都機場潼潮混凝土廠內卸貨過程中,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經首都機場公安局適用簡易程序認定,霍春利負全部責任。
事故后被保險車輛進行修理,花費施救費12500元、維修費66380元。
審理中,徐XX與某保險公司均認可被保險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徐XX,且霍春利為徐XX雇傭的司機。
就被保險車輛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徐XX陳述,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機動車的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如果沒有任何免賠事由在某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某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被保險車輛在卸貨過程中發生的車輛側翻屬于保險事故,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關于車輛傾覆的規定。某保險公司陳述,被保險車輛并未發生保險事故,車輛傾覆是指至少一側車輪離地,本案中僅是車廂倒在了傾倒在地面的渣土上面,且從事故照片中可以看出被保險車輛箱體進行了加高,車輛已經超載,違反了上述條款中的安全裝載規定。徐XX稱,某保險公司所指的是苫布和車幫,不是加高部分。某保險公司陳述在事故發生后進行現場勘驗,但因渣土已經散落在地面上無法核實是否超載和加高。
就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是否進行了提示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陳述,在進行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向徐XX提供的手機號碼發送附有保險條款的短信,徐XX閱讀并點擊同意確認之后生成保險單,同時某保險公司打電話向徐XX提示與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徐XX不認可收到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亦不認可某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對于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維修費發票、判決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駕駛證、行駛證、照片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徐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車輛是否發生了傾覆以及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之內。
對于被保險車輛是否發生了傾覆,被告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顯示,被保險車輛的狀態為全部車輪均著地,車廂傾斜倒在地上堆放的渣土之上。被告提交的保險條款中,釋義部分對于傾覆的定義為:指被保險機動車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險機動車翻倒,車體觸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本案中,被保險車輛車廂傾斜倒在地面渣土之上,其狀態符合對于“翻倒,車體觸地,失去了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的通常意義上的理解。被告主張傾覆的必要條件之一是至少一側車輪離地,因保險條款的釋義中沒有關于車輪是否應離地的描述,且在爭議狀態下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本院認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了傾覆,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范圍。
對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存在廂體加高、超載的情形,在徐XX不予認可的前提下,某保險公司在已經勘驗事故現場的情況下,未能就被保險車輛存在其主張的情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之內。
現徐XX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相關費用予以賠償。對于徐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788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徐XX保險金七萬八千八百八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百八十六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佳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耀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