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與某保險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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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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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終2617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X,男,漢族,北京市聯盟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住北京市房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男,漢族,北京金玉松良商貿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房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隗XX,女,漢族,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醫生,住北京市房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高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某保險公司職員。
上訴人任XX因與被上訴人張X、隗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3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任XX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373號民事判決;2.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任XX車輛維修損失53058元、車輛貶值損失40000元;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本案有關維修項目合理性鑒定機構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一審法院采納了沒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且鑒定機構按照交通事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中僅是對認定部分作了分析,而沒有對未認定部分進行分析,本案是車輛遭受火災損失與交通事故不同,故鑒定結論不科學;車輛貶值損失也是本次事故的損失,且相對原車價值損失程度巨大,應當由被上訴人予以賠償;鑒定費和訴訟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任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X、隗XX、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0000元(最終數額以鑒定為準);2、訴訟費由張X、隗XX、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任XX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張X、隗XX、某保險公司賠償修車損失53058元、拖車費500元、營運損失45000元、車輛貶值損失4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7日19時16分,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碧桂園C區53號樓北側車牌號為×××的奧迪轎車發生火災,該車全面過火并燒毀,導致車牌號為×××的現代小轎車一輛受損。×××的現代小轎車登記所有權人為任XX。任XX支付修車費用53058元、拖車費500元。張X、隗XX自認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系借他人名義購買,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車牌號為×××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本案審理中,經法院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小轎車的維修項目中有28項系合理維修項目,包括前杠、左前大燈、中網、前杠下飾條、立柱三角板、玻璃外壓條、前門密封條、左后門貼紙、左前葉子板亮條、左前門玻璃、左后門玻璃、前風擋玻璃、左前輪胎、雨刮片、前杠卡子、機蓋亮條、下中網、左前霧燈、大邊、左反光鏡、左前門拉手、左前門貼紙、左后尾燈、右門玻璃外壓條、左前門玻璃膜、左后門玻璃膜、輔料、左后輪胎。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000元。經法院詢問,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將賠償款直接賠付于任XX。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現任XX所有的車輛因張X、隗XX所有的車輛起火造成損失,張X、隗XX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起火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同意直接賠付,法院亦不持異議。具體賠償的金額,就車輛修理費用,法院依據鑒定報告予以核算;就報價費500元,考慮到任XX陳述的修車過程,應屬于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支持。就營運損失,因涉案現代車輛登記為非營運車輛,該部分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就任XX要求的車輛貶值損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任XX22113元;二、駁回任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任XX當庭放棄有關車輛營運損失的訴訟請求,但堅持其車輛因火災發生貶值,要求被上訴人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確定的損失項目及金額是否適當。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2017年10月7日,×××奧迪轎車在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碧桂園C區53號樓北側發生火災,導致×××現代小轎車受損;×××現代小轎車登記所有人為任XX,張X、隗XX自認系×××奧迪轎車實際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張X、隗XX所有的車輛發生火災導致其他車輛受損,現任XX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于法有據。
關于損失項目及金額一節,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就涉案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鑒定意見,認定包括前杠、左前大燈等28項維修項目屬于合理維修項目,任XX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鑒定機構書面予以回復,在任XX未提供足以推翻鑒定意見的有力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相關鑒定意見確認合理維修費用并無不當,任XX堅持此節上訴意見本院難以采納。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截至本案損害發生時,車輛已經使用數年,車輛使用過程中存在自然損耗;結合車輛受損部位、維修項目及相關評估分析,受損部位維修方式主要為更換新部件,綜合本案情況,無法認定任XX受損車輛已經達到安全性、操作性或穩控性通過維修無法恢復原有性能以致嚴重貶值程度,故任XX堅持此項上訴請求,本院亦難以采納。關于任XX所提鑒定費及訴訟費負擔問題一節,一審判決依據本案實體處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鑒定費及訴訟費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任XX此節上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任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72元,由任XX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施 憶
審 判 員 魏曙釗
審 判 員 郭文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張 鵬
書 記 員 曹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