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上海勇頂包裝材料經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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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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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20民初2460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19-03-04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勇頂包裝材料經XX,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投資人:姜萬中,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上海嘉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上海勇頂包裝材料經XX(以下簡稱勇頂經營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勇頂經營部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賠償原告33,200元。事實和理由:案外人李某某就其所有的車輛滬C3
**向原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351,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奉賢區航南公路望園南路路口處,被告勇頂經營部的駕駛員雷家貴所駕駛的車輛滬D1
**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滬C3
**發生碰撞,導致滬C3
**車輛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交警隊認定:被告勇頂經營部駕駛員雷家貴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李某某無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案外人李某某車輛維修費2,000元,剩余商業險部分拒絕賠付。2018年2月1日,經案外人李某某申請,原告根據被告乙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結果,向案外人李某某賠付車輛維修費剩余部分33,200元。根據保險法規定,原告在賠償范圍內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兩被告理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勇頂經營部辯稱,其與雷家貴是掛靠關系,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車輛定損無異議,但被告勇頂經營部車輛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過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商業三者險部分不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具體如下:原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出險車輛信息表、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定損單、維修清單、修理費發票、索賠申請書、權益轉讓書、支付憑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勇頂經營部提供的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但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定;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予以認定,駕駛員雷家貴的從業資格證予以認定。
結合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原告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案外人李某某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51,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被告勇頂經營部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保險條款第八條責任免除第二項第6點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2017年12月22日14時40分,案外人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滬C3
**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奉賢區航南公路望園路東約5米,與被告勇頂包裝經營部駕駛員雷家貴駕駛的滬D1
**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李某某車輛損壞。該起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家貴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某向原告提出索賠,車輛經定損確定損失為35,200元,車輛經維修后支付了維修費35,2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李某某賠付了2,000元,2018年2月1日,原告向李某某賠付了33,2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雷家貴所持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有效期至2015年2月3日,不在有效期內。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車輛損失金額各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原告作為涉案滬C3
**車輛的保險人,在保險車輛受損后,依約向被保險人李某某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被告勇頂經營部,被告勇頂公司辯稱其與雷家貴之間是掛靠關系,應由雷家貴承擔責任,但僅憑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即使雙方存在掛靠關系,原告亦有權選擇要求作為被掛靠人的勇頂經營部承擔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雷家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勇頂經營部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故原告可在商業險范圍向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賠付。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點的責任免除事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6點雖約定了駕駛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但并未明確需要具備何種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雖被告乙保險公司就其所稱的免責條款向勇頂經營部進行了提示說明,但并無證據顯示其就“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包括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有過明確之說明告知。另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系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而制定,運輸業從業資格的存在,更多是出于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之目的;更為重要的是,駕駛員僅無從業資格證并不影響其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已具有的合法駕駛資格,亦無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承保車輛的營運風險,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損失3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元,減半收取計31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沈敏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