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XX與甲保險公司、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晉08民終386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層**號。
負責人: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山西弘韜(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XX,男,漢族,現住山西省河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西正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號。
法定代表人:高XX,經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郝XX、原審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8)晉0882民初18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l.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上訴人當庭對被上訴人提供的房屋損失價格鑒定意見提出了重新鑒定,且在庭后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庭郵寄了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書,而一審法院卻以“上訴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為由未同意重新鑒定錯誤。二、一審查明的以下事實無證據證實,屬于主觀認定:1.2011年5月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在原告房屋旁邊鋪設管道。2.2018年3月份原告發現房屋裂縫,自行修復了房屋。3.2018年5月20日原告房屋地基下沉致房屋裂縫。4.經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確認系鋪設的水管漏水造成。以上四點事實僅為被上訴人陳述,并無任何證據證實,且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對此并不認可。三、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對受損房屋的鑒定認為不具備修復必要性,無事實依據。在事故發生后,也即2018年5月28日,我公司及原審被告委托泛華保險公估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根據勘查情況認為受損房屋主要是一層墻體裂縫,一層梁仍然為一個整體,一層結構幾乎沒有變化,對結構穩定性沒有大的影響。由此可見,墻柱結構與房屋結構的剛度和強度是足夠的,只需對墻體裂縫進行加固和修補處理。為此,其根據2011山西定額結合當地同行業市場價核定房屋受損修復金額為45398.60元。綜上,一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對被上訴人房屋的受損原因主觀認定,對被上訴單方委托的無事實依據的房屋受損價值的鑒定意見違法采納,對上訴人所提重新鑒定申請置之不理。因此,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以上所述重點審查,并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郝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被上訴人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損275838元變更為281838元。2、依法要求第二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河津市東關村6生產隊居民,在該村擁有一座宅基地位于河津市建新街40號。2011年5月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在原告房屋旁邊鋪設管道。2018年3月份原告發現房屋裂縫,自行修復了房屋。2018年5月20號原告房屋地基下沉致房屋裂縫。經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確認系鋪設的水管漏水造成。經山西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房屋損失為251338元。房屋裂縫無法居住,原告租房花費19500元。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公用事業企業經營第三者保險保單號117291923201700003
,限額5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房屋建成已逾十年,期間并未出現損壞現象,在自來水管漏水后才出現房屋裂縫,原告提供了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工作人員搶修破裂水管視頻,證明房屋裂縫與水管漏水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對此并無過錯,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房屋損失經鑒定為251338元,因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房屋損失25133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對原告提交的山西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報告書,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租房花費19500元,應由侵權人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承擔。原告稱其修護房屋花費3500元,因無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251338元。二、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租房費用195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64元,鑒定費6000元,由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泛華保險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公估報告書一份,并申請該公司員工張彥偉、XX出庭作證,證明上訴人委托該公司對河津自來水公司管道漏水造成郝XX房屋受損進行了損失評估,認為漏水止住后,該房屋的裂縫沒有擴大趨勢,沉降原因消除后不再沉降,考慮應以修復為主,而被上訴人方的鑒定是以重建為主,雙方對損失的認定差額巨大。被上訴人質證認為上訴人所提供的報告2018年6月6日已做出,在一審之前已客觀存在,但上訴人到二審時才提交,故不能作為新證據,該報告書對被上訴人郝XX房屋損失的結論不客觀不真實不合法,做出該報告的現場查勘人員即本案的證人無資格證,不到現場的人員具備資格證,僅憑部分照片進行判斷,對于造成被上訴人方房屋受損的核心是地基受到破壞下沉,是否具備修復條件以及損失數額均沒有體現,該報告不能作為上訴人主張的依據,但該報告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房屋受損是由于原審被告供水水管意外漏水造成。同時上訴人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對被申請人郝XX的案涉房屋的受損原因、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的參與度及受損的價值進行重新鑒定。被上訴人不同意重新鑒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一是一審程序是否違法;二是本案侵權關系如何認定;三是本案所涉山西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報告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四是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如何認定。
關于焦點一,經查一審卷86頁,一審庭審筆錄中上訴人當庭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三個工作日提交鑒定申請書及預交6000元鑒定費,逾期未交視為放棄鑒定。但上訴人未按時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預交鑒定費,一審法院以其逾期未交視為放棄鑒定為由未同意其重新鑒定,一審程序并無不當。
關于焦點二,經一二審查明,被上訴人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證、事故現場視頻照片、鄰居張世生等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郝XX位于河津市建新街40號的宅基地,于2018年3月開始因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鋪設的水管漏水造成地基下沉致其房屋裂縫,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并未提出上訴。同時二審時上訴人提交的泛華保險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公估報告書關于事故經過及索賠情況部分亦能證明本案事實的發生。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房屋裂縫與水管漏水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關于焦點三,被上訴人發現其房屋地基下沉致房屋裂縫后,委托山西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房屋損失評估,該公司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被上訴人房屋為適修性差,重置價值為418896元,并根據其使用年限按60%比例確定總評估值為251338元。一審時上訴人當庭申請了重新鑒定,但又以其實際行為放棄了其鑒定權利。故被上訴人提供的價格評估報告雖系單方委托,亦能夠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四,被上訴人房屋受損系原審被告水管漏水導致,應由原審被告河津市市政供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審被告在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處投有公用事業企業經營第三者保險,故一審判決由甲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房屋損失251338元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7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志敏
審判員 楊云芳
審判員 李滿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