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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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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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37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
負責人:姜X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
法定代表人:艾X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陜西銀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8)陜0827民初6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20萬元(上訴金額20350元)。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有失公正。本案投保車輛經上訴人申請,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核定的配件價格是按照4S店的配件報價核定的,但被上訴人并未提交4S店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無法證明其車輛是否在4S店維修,根據4S店與普通修理廠配件的報價差異,若該車是在普通維修廠維修,則其損失為20萬元左右。
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答辯認為,一審判決已經查明事實,作出了公正的判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243363元、鑒定費6000元、施救費5500元、拖車費3000元,以上共計25786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日,原告為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329000元、掛車65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投保單中特別約定: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為第一受益人,陜西日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第二受益人,原告為第三受益人),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1日24時止。2017年6月26日6時55分,王鳳福駕駛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沿西商高速西安向商洛方向行駛至K1489+400m附近時,所駕車輛撞上前方同車道王玉國駕駛的冀
57**/冀
**掛重型半掛車尾部,造成王鳳福當場死亡、車輛及車上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吊車施救費5500元、拖車費3000元。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作出的西公交認字高【2017A】第0626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鳳福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玉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由陜西銀洲律師事務所委托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作出的榆鎮北價評[2017]-0454號價格評估意見書認定: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為243363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6000元。現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243363元及支出的吊車施救費5500元、拖車費3000元、鑒定費6000元,共計257863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2018年11月30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陜西日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權益轉讓書,將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本次保險理賠權益轉讓給了原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認為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求對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同意被告的申請,委托榆林方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作出的榆方評報字(2018)第438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認定: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為1918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以保單形式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及效力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主張的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243363元,經重新鑒定確定損失為191850元,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損失應當以191850元為準,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按重新鑒定所確定的損失金額191850元向原告予以足額賠付。原告主張支出的鑒定費6000元,其提交的價格評估意見書未予采納,因此支出的鑒定費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支出的吊車施救費5500元、拖車費30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過高,其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金額相較于原告提交的價格評估意見書確定的金額更為準確、合理,且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故對被告的該辯解理由依法予以采納。被告認為“對于原告合理的訴請,首先應由三者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論觀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且被告承保的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保險中有不計免賠率險,故被告的辯論觀點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被告在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所述,對原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陜
65**/陜K19**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191850元及支出的吊車施救費5500元、拖車費3000元,共計200350元。二、駁回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67.94元,減半收取2583.97元,由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31.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52.63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上訴人稱其申請的重新鑒定機構核定的配件價格高于被上訴人車輛維修的價格,其僅愿意承擔20萬元的賠償責任。經審查,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91850元,并未超過上訴人自愿承擔的限額,且上訴人對于重新鑒定核定的配件價格高于普通修理廠的配件價格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僅根據其陳述不足以認定鑒定機構鑒定的車輛損失價格過高,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燕
審判員 魏 霞
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艾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