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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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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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2民初296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2019-03-2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X,男,漢族,無職業,住大慶市薩爾圖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于X支付保險賠償款32410元[(62820元-2000元)×50%+2000元=32410元];2.請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5日13時40分,被告于X駕駛黑E×××××號奧德賽商務車與案外人單垚峰駕駛的黑E×××××本田雅閣轎車在萬寶中寶路與時代廣場東街交叉口相撞,致使兩車損壞,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區大隊出具的第0179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于X與案外人單垚峰均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于X未賠付黑E×××××本田雅閣轎車修車款,案外人單垚峰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申請,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將理賠款60820元支付給被保險人單垚峰,并取得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以被告于X未給付其墊付的車輛維修費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于X未到庭應訴及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于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本院經審查對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以上證據及庭審中原告的陳述,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15日13時40分,被告于X駕駛黑E×××××號奧德賽商務車與案外人單垚峰駕駛的黑E×××××本田雅閣轎車在萬寶中寶路與時代廣場東街交叉口相撞,致使兩車損壞,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區大隊出具的第0179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于X與案外人單垚峰均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于X未賠付黑E×××××本田雅閣轎車修車款,案外人單垚峰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代位求償申請,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將理賠款60820元支付給被保險人單垚峰,并取得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以被告于X未給付其墊付的車輛維修費為由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如下:1.要求被告于X支付保險賠償款32410元[(62820元-2000元)×50%+2000元=32410元];2.請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綜合庭審情況,確認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一、原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于X追償保險理賠款問題;二、被告于X具體應給付金額問題。
對于爭議焦點一、原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于X追償保險理賠款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已先行賠付單垚峰車輛維修費60820元,且單垚峰已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將取得賠款部分相關權益轉讓給原告,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取得向被告追償的權利。
對于爭議焦點二、被告于X具體應給付金額問題。本案中,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區大隊出具的第0179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被告于X與案外人單垚峰均負事故同等責任。對于事故的責任比例,本院認為,被告于X與案外人單垚峰各按50%比例承擔責任較為適宜。對于案外人單垚峰駕駛的黑E×××××本田雅閣轎車的損失,被告于X應按50%比例承擔責任。同時,被告于X駕駛黑E×××××號奧德賽商務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保險2000元限額內應賠付對方的車輛損失,應由被告于X承擔。綜上,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保險限額及事故責任比例,被告于X應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32410元[2000元+(62820元-2000元)×50%=3241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X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一次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32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于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曲曉雪
人民陪審員 張 爽
人民陪審員 李永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