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浐灞支公司與王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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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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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民終7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浐灞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態區。
負責人:付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住西安市蓮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陜西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浐灞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1民初56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王X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X僅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而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款的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案中,發動機進水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暴雨只是導致道路產生積水的原因,事故發生時,暴雨已經結束,原審將發動機損失的原因歸咎于暴雨顯然不符合常理。
王X辯稱,車輛發動機是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遭受的損失應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案系暴雨導致的保險車輛損壞,并不適用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應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王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保險公司支付王X墊付的陜號車輛維修費158165元、施救費600元、拖車費5000元,共計163765元;2、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2月2日,王X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陜號寶馬轎車投保670000元車輛損失險,該保險為不計免賠特約險。
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責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
責任免除條款中第十條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2018年7月11日,成都地區普降暴雨,王X駕駛該車輛于當日17時許,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環與翠柳灣路處時,因該處路面積水,致車輛發動機熄火。
王X向保險公司報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地區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協助王X將車輛拖離積水處,王X支出救援費600元。
后王X將車輛拖回西安歐佰匯進行修理,支出救援費5000元、車輛維修費158165元。
原審法院認為,王X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
被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王X的損失及合理支出。
故對王X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車輛維修費158165元、救援費560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以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毀損的不負賠償責任予以抗辯的意見,經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責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
本案中,王X駕駛的車輛確系因暴雨天氣,路面積水而導致發動機直接受損,據此,保險公司應就被保險車輛因暴雨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其以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予以免責,而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部分并未明確將暴雨產生的“水”納入到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中的“水”的范疇,保險公司作為免責格式條款的提供方,需在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示,并盡到特別提示義務。
然保險公司在未盡到明示及特別提示義務的情況下,以該免責條款拒賠,于法無據,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浐灞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X車輛維修費158165元、救援費5600元,合計163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76元,減半收取1788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因王X已預交,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X。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除對王X車輛損失的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X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正確。
該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雙方對王X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及車輛損失的事實無異議。
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根據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而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或者提示義務,故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X車輛維修費158165元、救援費5600元并無不當,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3575元,由上訴人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向紅
審判員 張熠
審判員 唐居文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李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