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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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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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6民終1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應縣。
負責人:賈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西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男,漢族,朔州市應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西天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晉0603民初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并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鑒定報告及施救費不合理,且公路設施費沒有法律依據,我方申請重新鑒定。
丁XX答辯同意一審判決。
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丁XX各項損失35016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8年5月27日3時30分許,陳二旦駕駛丁XX所有的×××和×××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汽車,沿省道212線(平朔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6公里500米處,碰撞同向行駛陳丙清駕駛的×××/×××歐曼重型半掛車,后又碰撞超限檢測站的設施,造成超限監測站的警示裝置、隔離設施及動態檢車系統等有關設施嚴重損壞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朔州市公安局平魯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二旦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丁XX支出施救費15500元,有完稅票據予以證實,予以確認。賠償公路設施損失101480元,有朔州市平魯區北坪公路超限檢測站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損壞明細和兩份報價清單以及兩份維修和購買設備的發票予以證實,予以認定。2018年6月24日,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金典車定字2018-0193公估鑒定報告書,報告書確定×××車輛損失價格為227316元,×××車輛損失為5870元,丁XX花費鑒定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對公估鑒定報告書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該認定書的相關證據,對此公估鑒定報告書予以確認。丁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4月13日24時止。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二旦駕駛所有人丁XX的×××/×××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丙清駕駛的×××/×××歐曼重型半掛車輛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予以采信。對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金典車定字2018-0193公估鑒定報告書,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該鑒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評估法》規定,作出的公估鑒定報告書,也無明顯的不當,應予確認。對丁XX提出要求賠償的各項費用,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丁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車損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4月13日24時止。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丁XX已賠償了公路設施費101480元,支付了施救費15500元,現丁XX按照與某保險公司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已付的保險金和車損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丁XX×××/×××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損失,經核定為:1.車輛損失費233186元;2.鑒定費3500元;3.施救費15500元;3.賠償公路設施費101480元;共計353666元。丁XX訴求賠償350166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丁XX保險金350166元(包括已支出的三者險15500+101480和車損險236686元)。案件受理費655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及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丁XX各項損失是否適當。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丁XX所有的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及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車損險及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丁XX各項損失項目及數額并無不當。關于車輛損失費,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金典車定字2018-0193公估鑒定報告書,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認為鑒定結論偏高,但在一審庭審提出重新鑒定后,未提交書面鑒定意見申請,亦未繳納相應的鑒定費,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權利;其又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報告,故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予以確認。現其又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重新鑒定之法定事由,故對該請求本院予以駁回。關于施救費和公路設施損失費,原審依據完稅票據和朔州市平魯區北坪公路超限檢測站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損壞明細和兩份報價清單以及兩份維修和購買設備的發票作出判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之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福
審判員 殷 莉
審判員 邊艷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邢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