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潘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9民終228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
主要負責人: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男,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女,住湖北省云夢縣(系潘XX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
主要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XX、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8)鄂0923民初22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保險范圍不賠償60000元賠償損失;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潘XX事發時系工地做飯廚師,不是工地安全人員。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事故發生事實及傷者身份信息,傷者潘XX系工地廚師,同時,提供了勞動合同及發放工資證明,都顯示被上訴人事發時系工地廚師,不是工地施工人員。故被上訴人潘XX不屬被保險人,沒有從事工地施工工作,其受傷不屬保險事故,上訴人不應賠償。一審認定被上訴人10級傷殘不符合程序規定。
潘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予以維持。
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潘XX傷殘賠償金60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1日,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份,約定:1、工程名稱新建武漢至十堰鐵路孝感至十堰××標段(云夢制梁場),施工地址新建武漢至十堰××××+535.3;2、保障內容按照《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2版)》,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600000元;3、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4、特別約定:第9條約定本保險的保險責任為主被保人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域內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條款中約定:1、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保險人同意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的其他人員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殘疾保險責任保險人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合同簽訂后,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依約分期支付保險費418828.66元。2017年2月1日,潘XX與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聘用潘XX從事廚師工作,工作時間從2017年2月1日起至項目竣工時止,試用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止。2017年7月,潘XX從廚師崗位轉至安全員崗位,但未與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9月1日,潘XX中午下班后,騎電動車從工作地點材料倉庫至食堂就餐,在項目部通道內,因躲避運材料的大車摔倒受傷,送至云夢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9月10日,孝感明鏡法醫司法鑒定所認定被鑒定人一側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達25%以上,人體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賠償了潘XX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其余損失授權給潘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但以潘XX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絕支付傷殘保險金,雙方以致成訴。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為建筑施工人員的利益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雙方達成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第三人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依約交納保險費,潘XX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區域內作業的人員,且系在施工現場內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賠付保險金。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潘XX不是被保險人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潘XX在2017年7月以前的職務為廚師,并未證明潘XX在事故發生時的工作崗位;潘XX提交的證據中與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在2017年12月25日的賠償協議中也明確潘XX的身份為保安,當事人也陳述在2017年7月已從廚師崗位轉至安全員崗位,且事故發生時間在中午12點左右,是潘XX去往食堂就餐途中,而不是在廚房工作中遭受的意外傷害,故潘XX的工作崗位是施工現場的安全員,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潘XX的十級傷殘不是依《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潘XX出院診斷為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伴前交叉韌帶損傷,左側腓骨小頭骨折,司法鑒定意見依據《人體操作致殘疾程度分級》第5.10.6.11確定為一側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達25%以上,該鑒定意見也符合《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7.5中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的傷殘等級為10級的標準,對該辯論意見依法不予采信。綜上判決:某保險公司應給付潘XX保險金6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向本院提交。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潘XX在本案中是否系適格的保險對象以及認定潘XX十級傷殘是否合法。涉案保險合同約定,涉案的保險對象系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保險人同意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的其他人員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017年2月,潘XX與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無論潘XX從事的工作崗位系廚師、安全員、保安等,均系在涉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工作人員,其付出的勞動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的組成部分,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某保險公司認為司法鑒定意見確定潘XX為十級傷殘不當,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否定司法鑒定意見,也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該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毛 峰
審判員 戴 捷
審判員 鮑 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