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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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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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502民初28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 2019-03-20
原告:秦XX,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漢族,寧夏中衛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500763227XXXX。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秦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按照政府政策規定,原告通過所在村委會為自有的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永和村二隊10畝蘋果園投保了蘋果種植保險,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保險憑證,該憑證上載明原告投保蘋果園畝數為10畝,每畝理賠數為700元,保險金額為7000元。2018年4月,因中衛市沙坡頭區發生嚴重凍災,導致原告投保的10畝蘋果園中的蘋果樹絕產。凍災發生后,永和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對接單位向被告報了險,被告出險并核實了災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本次凍災屬于被告理賠范圍,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和政策規定向原告賠付保險金7000元,但被告卻拒絕按照合同約定賠付,僅同意按照每畝252元賠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辯稱,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屬實,但被告對于原告請求的金額有異議,請求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損失進行核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沒有異議的原告提交的證據一收據及被告提交的證據一種植業保險投保單、種植業保險分戶標的投保清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二保險憑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該證據雖能夠證明本案保險金額為7000元,但結合被告提交的證據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地方財政補貼型蘋果種植保險條款》,能夠證明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10%及花期每畝賠償標準為每畝保險金額×40%的事實;證據三中衛市政策性林果業宣傳材料、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與被告提交的證據二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賠款金額=不同生長期每畝最高賠償標準×損失率×受損面積×(1-免賠率)的事實;證據四工作日志,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可以證實本次凍災的損失率為100%。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0日,原告通過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永和村村民委員會為其自有的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永和村二隊10畝蘋果投保了蘋果種植保險,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憑證,該憑證上載明原告投保蘋果園畝數為10畝,每畝理賠數為700元,保險金額為7000元,每次事故免賠率為10%,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31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30日24時止。2018年4月初,中衛市沙坡頭區的蘋果樹正處在花期。2018年4月6日至4月7日,中衛市沙坡頭區發生嚴重凍災,導致原告投保的10畝蘋果園的損失率為100%。凍災發生后,永和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對接單位向原告報了險,原告出險并核實了災情。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保險金額即每畝700元進行賠付,但被告卻拒絕賠付。為此,原告訴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地方財政補貼型蘋果種植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10%”,第二十二條規定“花期每畝賠償標準為每畝保險金額×40%”。同時,被告通過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永和村村民委員會向原告提供并詳細介紹了本保險所適用的條款,原告已充分理解并接受。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中衛市政策性林果業宣傳材料》第六條載明:賠款金額=不同生長期每畝最高賠償標準×損失率×受損面積×(1-免賠率)。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額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凍災發生后,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履行賠付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地方財政補貼型蘋果種植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及《中衛市政策性林果業宣傳材料》第六條之規定,因本次凍災發生在蘋果樹的花期,因此,本案應當以花期的賠償標準即每畝賠償金額×40%為基礎,核減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10%后予以核定,具體賠償金額為2520元[700元×100%×10畝×40%×(1-10%)]。原告僅以損失率為100%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保險金額7000元進行賠付的主張,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秦XX保險賠償金2520元;
二、駁回原告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小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盧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