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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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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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荊州中民三終字第000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
負責人:陳X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下稱揭陽運輸揭西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
負責人:張X,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乙,荊州市復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揭陽運輸揭西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XX,被上訴人揭陽運輸揭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認定,2012年2月20日5時3分,原審原告公司職工張海平駕駛粵V×××××大型臥鋪客車由東向西行使至長沙-張家界高速公路55KM+10M處時,與江澤華駕駛的贛C×××××重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與公路護欄相撞,造成二車受損,粵V×××××大型臥鋪客車上乘客魯萬貴、李秀清、萬里、劉霽裕、孟玲會、周小蝶、周登英、楊程、吳林芳、余華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特別授權何方明、魯萬貴處理受傷乘客的安置、賠償事宜。經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常大隊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對魯萬貴、李秀清、萬里、劉霽裕、孟玲會、周小蝶、周登英七人已全部支付完畢。魯萬貴損失合計10832元;李秀清損失合計18612.38元;萬里損失合計1637.73元;劉霽裕損失合計6921.86元;孟玲會損失合計6027.18元;周小蝶損失合計4211.66元;周登英損失合計4320元,損失共計67662.81元,客車轉客到沙市費用7000元,客車上客車貨物損失5500元。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常大隊予以證明,事故車輛粵V×××××大型臥鋪客車由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30萬元。原審原、被告雙方為賠償事宜不能協商解決,故形成訴爭。
原審原告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原審被告按合同規定立即支付原審原告墊付的車上受傷乘客的醫療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伙食費鑒定費交通費及客車轉客到沙市所花費用、客車上乘客貨物損失費等共計80162.8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被告一審辯稱:1、保險公司在查清事實及對證據依法進行核實后,按合同規定及投保人所投保的車上人員險的保險限額內對原審原告車上的所有受害人依法進行賠償,結合原審原告提供的證據核實具體數額;2、應扣除對外車輛交強險無責任部分數額后,再對原審原告損失進行賠償;3、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
一審認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因交通事故造成多起人身損害及車輛受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按職責對事故進行了處理,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應作為證據適用。原審被告辯稱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其有管轄權。另外,原審被告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對于原審原告主張的損失合計80162.81元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原審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數額是公安交警部門經調查決定的數額,該賠償數額在保險限額內。據此,一審法院對于原審原告的主張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80162.81元;二、駁回原告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4元減半收取902元,由原審原告負擔。
宣判后,財保揭陽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揭陽運輸揭西分公司承擔。其上訴的主要理由是:1、一審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上乘客損失67662.81元明顯計算錯誤;2、一審判令上訴人賠償轉客費用7000元缺乏法律依據;3、一審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客車貨物損失5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4、一審判令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80162.81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揭陽運輸揭西分公司為其所有的牌號為粵V×××××大型臥鋪客車向上訴人財保揭陽市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30萬元?;沄×××××大型臥鋪客車乘客萬里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16737.73元。二審對除上述事實外的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為牌號粵V×××××大型臥鋪客車向上訴人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保單,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應按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承擔保險責任。經查,粵V×××××大型臥鋪客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賠償車上乘客魯萬貴、李秀清、萬里、劉霽裕、孟玲會、周小蝶、周登英因交通事故發生的醫療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伙食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67662.81元。上訴人主張其不應賠償被上訴人車上乘客魯萬貴攜帶貨物的損失5500元,對此本院認為,依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應賠償車上乘客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為轉運車上乘客支付的7000元并非保險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因此,上訴人主張依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上訴人應賠償的金額為73162.81元。另,上訴人在本案中是按被上訴人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故一審判令上訴人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已向車上乘客支付的賠償款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73162.81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4元減半收取9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23元,被上訴人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負擔7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0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646元,被上訴人揭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揭西分公司負擔15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靜
審判員 韓秀士
審判員 謝成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