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紅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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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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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9民初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2018-04-25
原告:滄州市紅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滄州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戴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男,滄州市紅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法務。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
負責人:武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州市紅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運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紅運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紅運運輸公司保險金184110元(其中車輛損失153510元、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7600元、拆解費15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原告紅運運輸公司車牌為其所有的號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800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1月17日0時至2017年1月16日24時止。2016年8月22日2時30分,龔景旺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沿下永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車輛前部與前方順行馬建東駕駛的大貨車尾隨相撞,造成龔景旺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勘察現場后,認定當事人龔景旺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馬建東對事故不負責任。事故造成號機動車車輛損失153510元,另支出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7600元、拆解費15000元。后原告紅運運輸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具狀起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屬實,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紅運運輸公司的合理合法損失。原告紅運運輸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費、拆解費、評估費、施救費數額過高,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對紅運運輸公司的損失數額爭議較大:紅運運輸公司主張,事故造成其車輛損失153510元、評估費7600元、施救費損失8000元、拆解費15000元。紅運運輸公司分別提交了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鑒定報告,評估費、拆解費以及天津市薊縣安途也汽車救援服務中心施救費發票用以證明其主張。某保險公司認為,紅運運輸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其單方委托,定損金額過高;拆解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評估費、施救費金額過高。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號機動車的損失重新鑒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意鑒定)對號機動車的損失進行鑒定。天意鑒定于2018年3月2日為本院出具鑒定報告,認為號機動車的損失為79870元。紅運運輸公司對該鑒定報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結論過高,實際損失為60000元。本院認為,本院委托天意鑒定對車損進行鑒定的程序合法,天意鑒定出具的鑒定報告客觀真實,結論明確,能夠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故本院對天意鑒定出具的鑒定報告予以采信,對紅運運輸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不予采信。紅運運輸公司在訴訟前單方委托評估支出的評估費,因評估報告不能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失,該評估費應由紅運運輸公司自行承擔。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支出的評估費系其舉證成本,也應由其自行承擔。施救費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均應由保險人承擔。對于原告訴請的拆解費,本院認為屬于重復索要,不予支持。證據顯示紅運運輸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車輛損失79870元、施救費損失8000元,合計87870元,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紅運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紅運運輸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享有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事故造成紅運運輸公司損失87870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賠償滄州市紅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8787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82元,減半收取計1991元(紅運運輸公司已預交),由紅運運輸公司負擔99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99元;評估費40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艾世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