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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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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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3民初27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陵縣人民法院 2018-04-13
原告: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11MAXXXW2NXC(1-1)。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1501-1512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580137XXXX。
負責人:胡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安徽和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簡稱:獅橋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獅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獅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47958.03元;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張XX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由南陵縣籍山鎮城區前往蕪湖方向,沿G205線由南向北行駛,23時許行至G205線1414KM+360M處,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撞到道路中間隔離護欄和護路石板,造成張XX顱內損傷,皖A×××××號小型轎車和G205線中間隔離護欄和護路石板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經醫院檢查和復查,診斷為顱內損傷,用藥治療,醫生建議休息七天,后實際休息了15天。張XX分期付款購買原告皖A×××××號小型轎車,首付款12000元已交,后按月供1800元付款。為此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本案中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本案的受益人是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未采取措施,離開現場,保險人在商業險內免于賠付;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費用和交通事故費用的關聯性;本案投保情況為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和三責險(30萬不計免賠)未投保車上人員險;原告部分訴請過高,缺少事實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復印件、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維修清單以及4張合計32000元的維修費發票、門診病歷、發票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高敏與張XX系夫妻關系,高敏分期付款在原告處購買皖A×××××號小型轎車,首付款12000元已交,后按月供1800元付款。2017年9月17日,張XX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由南陵縣籍山鎮城區前往蕪湖方向,沿G205線由南向北行駛,23時許行至G205線1414KM+360M處,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撞到道路中間隔離護欄和護路石板,造成張XX顱內損傷,皖A×××××號小型轎車和G205線中間隔離護欄和護路石板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已賠償護欄費用6500元(由張XX墊付),車輛損失32000元(由張XX墊付)。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0388.2元)和三責險30萬(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原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訴訟中,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和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張XX代為領取保險公司的賠償款。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被保險車輛財產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本院對原告的損失作如下認定:賠償護欄費用6500元、車輛損失32000元,合計385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中、機動車損失險理賠限額內合計賠償原告38500元(其中:護欄費用6500元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350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中賠償車輛損失32000元)。因本次事故所發生的賠償款均由張XX個人墊付,且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和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張XX代為領取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且故由保險公司將該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張XX。對原告主張的張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因張XX是車上人,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也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本案的受益人是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本院認為,原告是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原告,且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和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張XX代為領取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對保險公司辯稱在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未采取措施,離開現場,保險人在商業險內免于賠付,本院認為,因駕駛員獨自一人駕車,事故發生是夜里11時許,駕駛員因頭部被嚴重撞傷需要到醫院救治而離開現場,雖未能及時報案,但未破壞現場,未影響事故的認定,故對保險公司免于賠付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對保險公司的其他辯稱意見,因保險公司未能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故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38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張XX;
二、駁回原告獅橋車力行汽車XX(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元(張XX已墊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張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