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翔公司)與葛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吉0183民初506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德惠市人民法院 2017-11-02
原告: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德惠市岔路口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XX,住德惠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長春市南關區。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翔公司)與被告葛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葛XX和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寶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91,086.0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承擔鑒定費4554.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葛XX系XXX號奔騰B50F轎車所有人,被告太平洋公司系XXX號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2016年8月19日14時38分,德惠市西五道街寶翔公司噴漆車間發生火災,過火面積28平方米,財產損失25萬余元,德惠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寶翔公司噴漆車間烤房內奔騰B50F轎車(車牌號XXX)前機蓋內,起火原因排除飛火、人為放火、車間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能排除車輛故障引發火災。經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噴漆車間烤房因此次火災造成損失91,086.00元。經查XXX號奔騰B50F轎車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請求由葛XX和太平洋公司連帶賠償我公司上述經濟損失。
葛XX辯稱,原告告訴內容屬實,我的車輛已在保險公司全額繳納保費,投保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寶翔公司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能夠足額得到賠償,所以我不同意寶翔公司對我連帶賠償的訴訟請求。
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第一、XXX號奔騰B50F轎車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本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該車輛在原告處噴漆車間發生火災所致。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原因認定只是“不能排除車輛故障引發火災”,并沒有確定本次火災的發生原因就是由車輛故障引起的,故現在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方無法具體確定;2、根據“三者險”的定義,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屬于第三者賠償范圍,而該投保車輛為停放在修配廠維修保養期間發生的事故,車輛并未使用,不屬于三者險的理賠范圍。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3條明確約定“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保險人不負責賠償”;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只需進行提示即可,無需履行明確告知義務?!吨袊kU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對上述條款做了加黑加粗處理,故我公司已經盡到了明確的提示義務;4、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
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火災導致原告的損失具體數額以及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的主張有無法律根據。
寶翔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的證據:
《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一份,證明XXX號奔騰車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商業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此次火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此次奔騰車火災起火原因和起火部位以及導致原告經濟損失的成因;
3、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出具時間為2016年9月19日,鑒定原告的損失數額為91,086.00元;
鑒定費發票1枚,費用為4554.00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終271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因此次火災導致XXX號奔騰車自燃所發生的損失,該判決為終審判決,由太平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上述證據材料經庭審質證,被告葛XX對其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被告太平洋公司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和證明內容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認定書無法確認火災的具體原因為故障,只是不能排除車輛故障引起火災,該認定書無法確認火災具體原因以及原告損失的成因;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是原告單方委托,當時損失的具體情況,保險公司不知情;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依據保險條款規定,鑒定費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對證據5的真實性有異議,因為是復印件,無法判斷其真實性。即使該判決為真實,也只是對機動車損失保險的理賠,不是三者險的理賠,與原告陳述事實及理賠限額無關。
被告太平洋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的證據:
《保險示范條款合同》一份,證明在營業場所維修期間保險公司免責,以及律師費、鑒定費等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
上述證據材料經庭審質證,原告寶翔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此證據是示范條款,不是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保險公司稱此示范條款附在保險單之后,就是說,此證據和保險單為一體,屬于格式條款范圍內,其免責條款并未向投保人進行合理的說明和解釋;被告葛XX對該份證據沒有意見。
在本案訴訟期間,因被告太平洋公司對《價格鑒定結論書》提出異議,故當庭告知太平洋公司應在七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及預交相關費用,逾期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后因被告太平洋公司逾期放棄其權利,故本院不再組織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9日14時38分,原告寶翔公司的噴漆車間發生火災,本起火災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隊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德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為“火災事故基本情況:2016年8月19日14時38分,德惠市西五道街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過火面積28平方米,財產損失25萬余元;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部位位于寶翔公司噴漆車間烤房內奔騰B50F轎車(車牌號XXX)前機蓋內,起火原因排除飛火、人為放火、車間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能排除車輛故障引發火災?!痹鎸毾韫矩敭a損失經鑒定,其損失數額為91,086.00元。
另:XXX號奔騰B50F轎車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有不計免賠率,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
通過對焦點問題的舉證、質證和辯證,本庭綜合評判如下: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原、被告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原告寶翔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汽車維修和汽車銷售等業務。被告葛XX因其轎車需要噴漆而放置在寶翔公司噴漆車間烤房內,由寶翔公司給予噴漆作業。顯然兩者之間成立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又因葛XX所有轎車(即XXX奔騰B50F轎車)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葛XX與太平洋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而寶翔公司與太平洋公司之間并無任何法律關系。
二、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定義和適用范圍。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其中第二十二條關于保險責任的規定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而本案中的被保險車輛既未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又未處在被保險人(即葛XX)駕駛使用過程中。該車輛因修護需要正處于承攬人寶翔公司噴漆車間烤房內處于噴漆狀態(此節系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自認事實)。因此該車輛系處于維修期間因前機蓋內起火致使原告公司財產受損事件,顯然,寶翔公司對其財產損失要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未明確火災事故具體原因,其不能排除車輛故障引發火災,而車輛故障(即潛在的隱患)是葛XX事先并不能預見的;顯然,葛XX在此事件中并無過錯;而葛XX并無證據指向承攬人在維修作業中存在過錯,因此,對于定作人寶翔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依據公平原則,由寶翔公司和葛XX予以合理分擔。
綜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葛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給付原告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91,086.00元的50%,即45543.00元;
二、駁回原告德惠市寶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1.00元,減半收取1095.5元、鑒定費4554.00元和特快專遞費168.00元,即5817.5元,由被告葛XX負擔290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奕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