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XX與某保險公司軒宇營銷服務部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高民初字第11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高陽縣人民法院 2015-12-04
原告車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錦紅,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軒宇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張鵬,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車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軒宇營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文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錦紅,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2月7日,于偉強駕冀F×××××5號轎車沿肅臨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保滄高速橋南,與原告兒子任歡駕駛的原告車冀F×××××H相撞,原告車輛嚴重受損,實際損失共計58550元。原告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維修費57000元、評估費1550元)共計585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后原告追加施救費600元。
被告辯稱,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有商業車損險92160元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同意在物價部門定損基礎上賠償50%,鑒定費1550元我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7日14時30分許,任歡駕冀F×××××H號轎車行駛至肅臨公路保滄高速橋南頭路段時與于偉強駕駛冀F×××××5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高公交認字[2015]第052號責任認定書,雙方負同等責任。原告車輛經高陽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高鑒(交)字(2015)第048號鑒定結論書認定車損為52000元,價格鑒定費1550元,原告車輛在保定市廣龍東風悅達起亞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57000元,維修票據共6張,施救票據2張,共600元。
另查明冀F×××××H轎車車主系原告,該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92160元,保險期間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被保險人系原告。
以上有庭審筆錄、保險單、事故責任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修車發票、鑒定費票據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損失數額應以實際修車消費金額為準。施救費用亦系合理開支,被告亦應賠付。對被告所主張原告車損只賠償一半的主張不予支持。鑒定費1550元由原告負擔。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軒宇營銷服務部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項目下給付原告車XX保險金57000元及施救費6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9.5元,由原告負擔17元,被告負擔62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文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尤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