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玉通旅游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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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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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23民初29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玉山縣人民法院 2018-02-06
原告玉山縣玉通旅游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縣冰溪鎮馬塘埔小區-1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3744281XXXX。
法定代表人:連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公代理人:毛XX,男,漢族,江西省玉山縣人,司機,家住江西玉山縣。系玉山縣玉通旅游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統一信用代碼:91361100705743XXXX。
代表人:毛軍,系該公司經理。
原告玉山縣玉通旅游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玉通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玉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玉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財產損失合計4706元人民幣;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0日11時50分許,陳國水駕駛贛G×××××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玉清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與博士交叉路口紅綠燈處,因未按交通信號燈行駛,致使該車與由毛XX駕駛的沿博士大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的贛E×××××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陳國水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7月23日,玉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玉公交認字第0033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陳國水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毛XX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經被告定損,贛E×××××號小型轎車的財產損失為4,706元。經查,贛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車輛損失險。原告認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正值保險期間,原告有權選擇侵權之訴,也有權選擇合同之訴。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審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涉案車輛贛E×××××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限額為65,500元,原告的訴求在保險限額內。二、本次事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811.80元,超出部份由主責方(陳水國)承擔。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定損、車輛修理發票、保險單作為證據;被告未提供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證據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10日11時50分許,案外人陳國水駕駛贛G×××××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玉清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與博士交叉路口紅綠燈處,因未按交通信號燈行駛,致使該車與由毛XX駕駛的沿博士大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的贛E×××××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陳國水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7月23日,玉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玉公交認字第0033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陳國水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毛XX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7年1月10日,原告玉通公司為贛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車輛損失險且附加不計免賠率險,約定:機動車損失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9日零時起至2018年1月18日24時止。經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確認,本次事故贛E×××××號小型轎車的財產損失為4,706元。因被告未向原告理賠,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為贛E×××××號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等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當贛E×××××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理應依保險合向原告理賠。按照PDXXX01736230000008756《機動車商業保險單》的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即被告應向原告理賠金額為:4,706-1,000=3,706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4,706元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對超出合同約定部份不予支持。被告辯解涉案車輛贛E×××××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限額為65,500元,原告的訴求在保險限額內與本案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但辯解本次事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811.80元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玉山縣玉通旅游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文樂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周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