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吳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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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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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96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17-11-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岡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735206XXXX。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2770784XXXX。
法定代理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XX,男,湖北法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吳XX,男,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與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森公司”)、被告吳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黃敢獨任審判,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乙、被告宏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付原告墊付賠償款110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9日17時50分許,被告宏森公司的職工吳XX駕駛鄂J×××××大型普通客車,由梅武線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武穴市石佛寺鎮魏高邑村路口段時,撞上由西往東斜過公路的劉輝宗駕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劉輝宗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輝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吳XX借用吳建友的身份信息獲取了駕駛執照及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用“吳建友”名被宏森公司聘用為客車司機,從事道路運輸工作。被告宏森公司將鄂J×××××大型普通客車向原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兩被告與受害人近親屬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受害人劉輝宗的近親屬阮桂珍等六人將原告及被告訴至武穴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182民初43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向阮桂珍等人賠付110000元。原告依據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182民初43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主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當事人錢物返還中心支付110000元,賠償受害人近親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營業執照、被告組織機構代碼、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主體身份情況及主體適格;證據二:交強險投保單及保險條款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被告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大型普通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已就免責事由向投保人履行明確告知和說明的義務,被告無證駕駛,系交強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對被告人造成受害人損失應由被告自行承擔;證據三、四: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434號民事判決書和黃岡中院(2017)鄂11民終596號判決書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已按生效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110000元,現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
被告宏森公司辯稱:1、肇事司機吳XX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領取駕駛證不屬無證駕駛,吳XX在被告宏森公司工作后,其駕駛資格經查是真實的,增駕及從業資格證也是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上報交通部門及公安機關進行審核后才發放的,并不是宏森公司自己發放的,故被告公司無任何過錯。2、本案被告武穴市宏森公司是肇事車輛的車主,而實際使用人是黃岡市東方運輸集團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故本案應當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及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認本案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肇事司機吳XX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駕駛資格,被告宏森公司是沒有過錯的;吳XX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駕駛資格并增駕是獲得公安機關審核、批準的,被告宏森公司是無權審核公民個人身份信息與駕駛資格信息是否一致,所以吳XX的行為要認定有過錯只能是他個人與公安機關核發駕駛證有過錯。根據上述相關的規定,被告宏森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被告吳XX辯稱:我的資格證書都是由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我在宏森公司工作了9年,我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被告宏森公司、吳XX均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宏森公司、吳XX對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9日17時50分許,吳XX駕駛鄂J×××××大型普通客車,由梅武線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武穴市石佛寺鎮魏高邑村路口段時,撞上由西往東斜過公路的劉輝宗駕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劉輝宗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14日,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鄂公交認字(2016)第010917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輝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后,宏森公司支付了2.2萬元喪葬費。吳XX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阮桂珍等人作為死者劉輝宗的近親屬遂訴至本院。現原告根據本院作出(2016)鄂1182民初434號民事判決和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11民終596號民事判決已向死者劉輝宗的近親屬賠償了110000元。
另查明:鄂J×××××大型普通客車車主為宏森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23日24時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1月9日24時止,保險金額50萬元,宏森公司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及確認”部分加蓋了公章,該聲明及確認部分有“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的內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的情況。……”被告吳XX借用吳建友(住址:湖北省武穴市××吳伏××組,公民身份號碼)的身份信息獲取了駕駛執照及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借用“吳建友”名字被宏森公司聘用為客車司機,從事道路運輸工作。
本院認為:一、被告吳XX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所取得的駕駛執照及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是非法的,是無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被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無證駕駛,故被告吳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屬無證駕駛;無證駕駛系交強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造成受害人損失應由被告自行承擔。二、被告吳XX系被告宏森公司的員工,其駕駛行為屬職務代理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宏森公司承擔,被告吳XX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本案交通事故被告吳XX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劉輝宗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車輛鄂J×××××大型普通客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雖然被告吳XX屬無證駕駛,但事故造成劉輝宗死亡,因此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已在交強險項下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四、被告宏森公司作為汽車運輸企業,為所屬車輛購買保險應是其日常工作,對保險條款應比常人有更多的關注與了解,其在保險單“投保人聲明及確認”部分加蓋公章,亦證明某保險公司關于免責條款履行了一定的告知義務,且即使常人對機動車無證駕駛產生的相關后果的認知也應是普遍性的,故本案《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七條中關于駕駛人有無證駕駛行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內容是有效的。故被告宏森公司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110000元后有權向被告追償。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因交通事故墊付的賠償款110000元;
二、被告吳XX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由被告武穴市宏森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