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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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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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553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2018-01-12
原告:朱XX,女,漢族,四平市紡織廠退休職工,現住四平市鐵西區。
委托代理人:何XX,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X,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鐵西區。
法定代表人:曲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欒X,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安全科科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鐵西區。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連X,吉林啟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X與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及委托代理人何XX、金X,被告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欒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連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32660.1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兩被告承擔訴訟費、司法鑒定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在24海銀帝景北門乘坐汽車公司吉CXXX52號車,同日9點26分46秒,該汽車公司駕駛員(宋國文)急剎車致使原告在車內摔倒受傷。同日入住四平市,診斷為:“無骨折脫位勁脊髓損傷、尾2錐體骨折、腰部軟組織損傷、右髖部軟組織損傷、右側膝關節半月板損傷、右髖骨及股骨遠端軟骨損傷”。住院46天,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45天。被告方應承擔給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交通費、訴訟費、司法鑒定費以及后續治療費等各項費用。
汽車公司辯稱,1.我公司在中華財產公司投保了責任險,保險金為15萬元,我公司與保險公司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2.我公司車輛為正常行駛,原告自身存在疾病,如其自身具有C5-6間盤突出,頸椎退行性骨關節病,右膝退行性骨關節病等,原告對自身具有的疾病所產生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3.原告的醫療檢查費用不具有合理性,對于不合理的部分應當自行承擔。
中華財產公司辯稱,首先原告應該證明其主張2017年10月26日在被告公交公司哪一輛車上,車牌號發生的受傷的事實,如果能夠證明上述事實,本案中我公司承保的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只能主張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我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直接向我方主張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上午,原告在24海銀帝景北門乘坐汽車公司吉CXXX52號車,同日9點26分46秒,該汽車公司駕駛員(宋國文)急剎車致使原告在車內摔倒受傷。同日入住四平市,住院46天,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45天。出院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尾骨骨折、腰部軟組織損傷、膝關節退行性骨折、半月板損傷、髖骨軟骨軟化”。出院診斷書中要求病人出院后,注意事項為:1.繼續患肢功能鍛煉,對癥治療;2.加強營養及護理;3.每月定期復查,若右側肢體感覺及肌力不恢復,必要時需手術治療;4.病情有變化,隨診。
朱XX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提出鑒定申請,鑒定項目為:1.后期手術治療費;2.護理費;3.誤工費;4.伙食補助費;5.營養費。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并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吉常司鑒中心[2017]法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朱XX后期手術治療費可以實際合理發生額為準予以保護。2.朱XX此次外傷護理期限為90日,其護理費請人民法院結合護理期限及相關規定予以確定。3.朱XX此次外傷誤工期限為180日,其誤工費請人民法院結合誤工期限及相關規定予以確定。4.朱XX此次外傷營養期限為60日,其每日營養費建議參照住院伙食費100元人民幣/日。
朱XX在治療過程中的花費為:1.醫院門診費1223.20元,2.住院費28325.53元,3.120急救醫療費150元,4.交通費148元,5.司法鑒定費3200元。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交通銀行卡、刷卡記錄和光盤,門診手冊、住院病歷和出院診斷書、住院費收據一張,門診收據一張,120車費一張,車費5張票據,鑒定費發票,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病人費用匯總清單、公司證明、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兩份等證據證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辯解和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朱XX乘坐被告汽車公司的吉CXXX52號車
與被告汽車公司之間所形成的是客運合同法律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承運人汽車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朱XX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中汽車公司的司機急剎車造成朱XX在車內摔倒受傷,被告汽車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汽車公司請求對原告本次損傷醫療費的合理性,及其本次損失的后果的因果關系提出司法鑒定,但其在本院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視其放棄該項請求,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中華財產公司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庭審中原告提供的公司證明上沒有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故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所以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間形成的是客運合同關系,原告受傷非被告侵權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朱XX請求后期治療發生的手術費等相關費用待其實際發生后,可再另行起訴。
朱XX因本次事故應獲得合理賠償的損失為;門診費用1223.53元、住院費28325.53元、護理費11435.06元[91天(包括一級護理二人,計算為2天)X125.66元]、伙食補助費4600元(46天X100元)、營養費6000元(60天X100元)、120急救醫療費150元,交通費148元,司法鑒定費3200元,合計為55082.1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朱XX門診費、住院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為55082.12元。
二、駁回原告朱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3元,由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車公司負擔1226元,原告朱XX負擔17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俊杰
人民陪審員 孫忠宇
人民陪審員 張宇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