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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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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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民終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陽縣。組織機構代碼86177036-5。
主要負責人:李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公司法律顧問,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8756766XXXX,住所地:江西省鄱陽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XX,男,該公司職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XX,江西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長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16)贛1128民初1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墊付了馮大妹的醫療費,即使墊付了,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上訴人提供了保險單簽收單,已經盡到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且保險公司在與被上訴人處理類似保險事故時均扣減了免賠部分。
長運公司辯稱,首先,上訴人在本案原審提供的投保單簽訂的日期與實際投保的日期不一致;其次,上訴人未提供本案相關的投保單;第三,長運公司墊付了受害人的醫療費,相關醫療費的發票原件也是長運公司提供的,對方反駁該事實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第四,上訴人錯誤計算本案的訴訟時效,本案訴訟時效并非上訴人主張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應從受害人馮大妹治療終結時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保險金116,941.4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在(2014)浮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多賠付給史少美家屬及馮大妹的款項中不計免賠額68,562.12元。2、反訴費由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對雙方有爭議事實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沒有盡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2投保單中長運公司蓋章及保險公司查驗員、業務員、復核人簽名均為2013年5月29日,機動車保險免責條款等重要提示長運公司蓋章日期為2013年5月30日,無法確認該提示是針對長運公司該涉案車輛進行的說明還是其他投保車輛進行的說明,且投保之后再進行免責條款說明,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了說明義務的主張,不予采信。2、馮大妹賠償數額應按傷殘五級、終身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進行計算。事故發生后,馮大妹經鑒定為傷殘五級、終身部分護理依賴,在浮梁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審理過程中,長運公司、某保險公司均未提異議,且馮大妹經過較長時間的康復,傷殘程度有所降低并不異常,某保險公司按法院判決已履行并無不妥。一審法院認為,長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了車輛保險費用,雙方形成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故長運公司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按法院判決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即579,080.81元。另長運公司墊付的馮大妹醫療費用共計116,266.72元,長運公司有權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向被告主張追償。因某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就免責條款向長運公司盡了說明義務,故對人財保要求扣除15%免賠額共計68.562.12元的反訴訴請,不予支持。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理賠范圍內向原告賠付622,000元(交強險12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扣除已賠付的579,080.81元,某保險公司仍需賠付42,919.19元。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42,919.19元。二、駁回原告鄱陽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反訴訴請。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主張的被上訴人長運公司不能證明其墊付了馮大妹的醫療費,以及即使墊付了本案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一方面,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浮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查明的事實載明了“贛EXXXXX號車主已支付被害人家屬精神撫慰金人民130000元及馮大妹住院治療醫療費……”等內容;且長運公司在原審中提供了馮大妹的醫療費用票據原件證實其已經墊付了馮大妹的醫療費用事實,被告否認該事實,卻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或者提供合理的理由,故對上訴人主張長運公司未墊付馮大妹醫療費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另一方面,上訴人主張本案起訴時離事故發生日已經逾二年故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但是,本案雙方所爭議投保人墊付的醫藥費,發生在受害人馮大妹治療結束后,即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受害人治療結束、費用形成之日起計。受害人馮大妹于2014年6月30日出院結束治療,本案原審原告起訴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本案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對于上訴人主張的已提供了保險單簽收單,已經盡到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且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處理類似保險事故時均扣減了免賠部分故本案也應扣減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一方面,上訴人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免責條款等重要提示”及“投保人聲明”均為上訴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且該載明各免責條款內容的“機動車保險免責條款等重要提示”與該載明投保人同意“投保人聲明”的簽名時間順序顛倒,不合常理;另一方面,上訴人雖然在“投保人聲明”載明了已詳細介紹并對保險人免責條款做了明確說明,但是無論在“機動車保險免責條款等重要提示”還是在“投保人聲明”均未載明上訴人是向長運公司的何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故對于上訴人主張已經就免責條款向長運公司盡了告知義務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另一方面,上訴人主張的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處理類似保險事故時均扣減了免賠部分故本案也應扣減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國輝
審 判 員 徐迎風
審 判 員 夏旭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謝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