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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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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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02民初20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7-05-03
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榆林市榆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00664104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甲,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陜西海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榆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00727342XXXX。
負責人:薛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綏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6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00時30分許,郝軍平駕駛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在臨縣三交鎮任家坪村路段時,因駕駛不慎且未確保安全,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側翻在公路右側,致使呂順照家大門、廣告牌及晉JXXX32號轎車;薛小峰家的地磅、彩鋼房、廁所;呂喚勤家的房子;段艷榮家的車庫、晉AXXXZ5號轎車;任建峰家的房子;李建瑞負責的路燈桿等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晉公交認字【2017】第0114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郝軍平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經榆林方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后出具榆方評報字(2017)第26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16萬元。原告系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陜KXXX19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限額為38萬元的車輛損失保險,陜KXXXP掛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限額為8萬元的車輛損失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此次糾紛,雙方調解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車損險,被告公司對事故發生及保險責任均無異議,如若原告所有車輛享有合法的道路行駛資格及其駕駛員享有相應的駕駛資格,且不存在與被告公司約定的責任免賠情形,被告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本案的訴訟費系間接損失,被告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車輛損失的鑒定結論是否應當予以采信,經審查,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本案具有證明力,被告認為鑒定過高,但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結論,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車損確認書是否應當予以采信,經審查,該確認書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單方書寫,原告未在該確認書中簽字確認,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投保的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致本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理應按合同的約定依法賠付。
本院對原告損失數額認定如下:陜KXXX19陜KXXXP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費16萬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6萬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6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綏綏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白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