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滄縣利達機動車駕駛培訓XX、某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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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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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58號 服務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滄縣人民法院 2016-06-27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寶華,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縣利達機動車駕駛培訓XX。住所地:滄縣。
組織機構代碼:L6737331-4
經營者蔡永軍,男,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515室。
組織機構代碼:07082966-6
代表人高立升,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勝華,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XX與被告滄縣利達機動車駕駛培訓XX(以下簡稱利達駕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寶華,被告利達駕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3718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利達駕校交費學車。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學車過程中,原告乘坐的冀JXXX2學號車發生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住院。被告利達駕校為涉案車輛冀JXXX2學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座位險,事故發生早保險期間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利達駕校對原告學車期間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保障義務,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利達駕校予以賠償。
被告利達駕校辯稱,本案涉及多種法律關系,原告只能選擇一種法律關系進行訴訟。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由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事故中第三人負全部責任,被告無責任,不承擔原告的損失,事故后被告方為原告墊付8700元醫療費原告應予以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車輛在該事故中無責任,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以下事實,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015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利達駕校報名并交費學車。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學車過程中,原告乘坐的冀JXXX2學號車與賈洪然駕駛的河北J×××××號三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入住滄州市。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賈洪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自2015年8月13日入院至2015年9月9日出院,入院時間為27天,花去醫藥費22683.15元,于2015年9月20日在滄州市人民醫院產生門診費用611.2元,其中被告利達駕校墊付8700元。經本院委托,滄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誤工期等進行了鑒定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殘評定為一個十級;誤工期為120日,營養期為60日,護理期為60日,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劉XX無二次手術費,左上第二顆牙齒冠折需修復費用約一千元至壹仟伍佰元。
被告利達駕校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且不計免賠,20000元/座,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2015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1051元。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主張誤工費16905元,護理費6840元,庭審中提交了滄縣利鑫機械廠關于原告劉XX及其妻子劉可新因為劉XX發生交通事故對其進行護理而誤工被停發工資的證明和2015年5、6、7三個月的工資表,其中載明劉XX日平均工資為115元,劉可新日平均工資112元。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應當按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被告雖然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存在虛假,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被告認為原告按照違約之訴主張權利,而只有在侵權中才存在該損失,對此項費用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因為原告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失合情合理并合法,故對此主張予以確認。
3、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被告認為原告主張過高,可由法院酌定。根據原告的傷情及考慮到原告此項經濟損失的客觀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4、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營養期為60日,主張營養費3000元。被告認為原告主張過高,應以30元/天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因為原告已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主張標準為100元/天,營養費是為了讓傷者盡快恢復健康而在正常飲食之外額外的增加的營養消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及其生活環境的消費標準,本院確定原告的營養費為30元/天。
經過質證、認證,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確定如下:醫療費23294.35元(被告利達駕校已墊付8700元),誤工費115元/天×120天=13800元,護理費112元/天×60天+112元/天×27天=97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7天=2700元,營養費30元/天×60天=18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殘疾賠償金11051元/年×27年×10%=22102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477元,左上第二顆牙齒冠折需修復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83917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XX交費到本案被告利達駕校學習車輛駕駛,與駕校之間形成駕駛技術培訓合同關系,駕校負有教授駕駛技術及保障學員人身安全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劉XX因交通事故受傷,但其受傷系因第三方責任人侵權而導致的,且該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利達駕校教練無責任,故在原、被告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利達駕校并無違約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利達駕校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利達駕校在另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20000元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經濟損失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9元,由原告負擔59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 飛
代理審判員 宗 帥
人民陪審員 李國興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