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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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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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州市人民法院 2015-06-23
原告:李X甲。
委托代理人:李X乙,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
訴訟代表人:國慶,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X,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亞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X甲委托代理人李X乙、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訴稱:2014年8月6日,原告為冀T×××××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條款,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6日11時起至2015年8月6日11時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7日0時起至2015年8月6日24時止。2014年12月7日20時10分,原告駕駛該車沿歧銀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深州市榆林加油站路段超越前方一輛同向行使的車輛駛入逆行,與對向行駛王春田駕駛的冀E×××××號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過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調查,認定李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春田不負事故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29502元、路產損失900元、施救吊拖費3500元、對方車輛損失3638元、公估費1700元,共計3924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涉案車輛的保險情況無異議。原告主張的賠償對方車輛損失3638元沒有相關的鑒定;主張的施救費過高;鑒定費1700元、路產損失900元不屬于賠償范圍。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是:
2014年8月6日,原告李X甲為冀T×××××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639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條款,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6日11時起至2015年8月6日11時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7日0時起至2015年8月6日24時止。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李X甲提供的證據如下: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冀T×××××轎車與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的劃分情況;證據2,行駛證、駕駛證各一份,用以證明冀T×××××轎車系原告所有及駕駛人有駕駛資格;證據3,保險代單及批單各二份,用以證明冀T×××××轎車保險情況;證據4,公估報告一份,用以證明冀T×××××轎車經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該車損失29502元;證據5,修理費發票五張,證明事故車冀T×××××轎車修理費支出30000元,冀E×××××轎車修理費3638元;證據6,施救費票據一張,用以證明原告支付的施救費用數額;證據7,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一份、公路賠償費專用收據一份,證明原告車輛因事故損壞路面及賠償情況;證據8,公估費票據一張,用以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1700元;車輛損失項目清單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核定情況。
被告保險公司當庭提供確認書及清單各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對冀T×××××轎車損失核定為18092.03元。
原被告的質證意見: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甲提供證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4公估報告、5維修發票,認為鑒定維修數額過高,沒有鑒定依據,維修收費與鑒定數額不一致;證據6施救費收費過高;證據7交通行政行為決定書與本案無關聯,收費屬于處罰范圍,不應賠償;證據8公估費票據認為不屬于賠償范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損失確認書及清單認為該證據系被告單方確定的損失數額,未經原告確認,清單中未列單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原告提交證據1-3,被告無異議,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證據4公估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無瑕疵,被告認為數額過高沒有相應證據證實,故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5維修收費發票系正式稅票,記載數額系原告維修車輛時支付的維修費用,該費用與鑒定數額大致相同,亦能證明鑒定的損失數額客觀,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6施救費票據系正規票據,該施救費應按河北省相關部門規定確認,該證據不予全部采信;證據7交通行政行為決定書與賠款收據,該證據系公路管理部門作出,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故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證據8公估費票據系原告為鑒定損失支付的必要費用,該證據應予確認。被告提交的損失確認書及清單系被告單反核定,沒有損壞部件的單價內容有瑕疵,故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0時10分,原告李X甲駕駛冀T×××××轎車沿歧銀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深州市榆林加油站路段超越前方一輛同向行使的車輛駛入逆行,與對向行駛王春田駕駛的冀E×××××號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調查,認定李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春田不負事故責任。冀T×××××轎車經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該車損失29502元,冀E×××××號重型廂式貨車維修完好花用3638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700元,賠償深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路產損失費900元,該事故應支付施救費1760元。經公安交管部門調解原告賠償事故相對方363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和第三者路產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對原告進行賠償。關于原告車輛的損失應按鑒定數額確定;發生事故后確需施救,但施救費數額確屬過高,應按按河北省相關部門規定確認,以1760元確定;冀E×××××號車輛維修花用3638元系直接損失原告已賠償,被告應賠償原告;公估費系原告鑒定損失支付的必要費用,也應賠償;原告交納公路管理部門900元系因事故損壞路面的賠款,不屬于被告所辯罰款,故被告所辯不予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已賠償的路產損失900元、車損1100;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車輛損失29502元、施救費1760元、公估費1700元及已賠償的車損2538元。以上合計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李X甲負擔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亞東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滿會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