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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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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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終字第65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益XX,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河南展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源匯區人民法院(2015)源民四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益XX、被上訴人公路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合同(保險單號PYXXX01441110000000031)。合同約定,投保人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被保險人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車牌號豫LXXX39/豫LXXX1掛,車型智慧樹TDXXX00TDP,發動機號51725703;保險金額人民幣100000元;總保險費人民幣165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0時起至2015年3月10日24時止。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依據運單號為0013778的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貨運合同書,駕駛員張金壘駕駛豫LXXX39/豫LXXX1掛貨車從河南省漯河市運輸32托共128根硅棒至江蘇省江陰市。2014年10月10日凌晨,豫LXXX39/豫LXXX1掛貨車抵達江蘇省江陰市。工作人員在卸貨過程中,發現一根硅棒斷裂。2014年10月1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出具財產險勘查報告對上述事實進行了確認,并明確實際損失由承保公司自行核定。2014年10月18日,原告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向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硅棒斷裂賠償款49800元。又查明,豫LXXX39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LXXX1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均為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主張理賠,所得賠償款歸原告所有。駕駛人張金壘,男,漢族,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11122198012227059,準駕車型A2。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原告的營業執照、國內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單、豫LXXX39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LXXX1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證、駕駛人的駕駛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出具財產險勘查報告、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的證明、運單號為0013778的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貨運合同書、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車輛運輸的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訴不屬保險賠償事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責任限額(100000元)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訴請貨物損失49800元,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保險財產殘余部分的權益由保險人享有。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及時核定硅棒斷裂的實際損失并收回斷裂的硅棒,未盡其定損的法定義務,不行使其收回保險財產殘值的法定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在本案賠償款中扣除保險財產的殘值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貨物損失49800元;本案訴訟費10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將被上訴人上訴稱“準備卸貨時”發現硅棒斷裂擅自認定為“卸貨過程中”,與事實不符,實屬錯誤。被上訴人訴稱的承運硅棒損失未經鑒定機構鑒定,明顯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硅棒的實際損失。一審判決未在賠償款中扣除殘值,且被上訴人稱斷裂硅棒殘值被我公司回收,與事實不符。請求撤訴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貨物損失49800元的內容,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稱:保險車輛運輸的保險貨物有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對于貨物的損失價值,被上訴人提供有證明、收款收據等證據,證據充分;上訴人不行使其回收保險財產殘值的法定權利,未盡其定損的法定義務,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是否妥當
本院認為:由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提供的其公司的營業執照、國內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單、豫LXXX39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LXXX1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證、駕駛人的駕駛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出具財產險勘查報告、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的證明、運單號為0013778的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貨運合同書、漯河市錦程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證明了本案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車輛運輸的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漯河市公路運輸公司貨物損失498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保險財產殘余部分的權益由保險人享有。某保險公司未及時核定硅棒斷裂的實際損失并收回斷裂的硅棒,未盡其定損的法定義務,不行使其收回保險財產殘值的法定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在賠償款中扣除保險財產的殘值的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因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強
審判員 趙慶祥
審判員 曹光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