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XX、李X甲與李X乙、某保險公司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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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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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小字第10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2015-12-14
原告龐XX,女,漢族,安陽市洪河商貿有限公司保潔工人,住址安陽市龍安區。
委托代理人李銀海,男,漢族,安陽市德鑫商行員工,住址同上,系原告龐XX長子。
委托代理人李清海,男,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龐XX次子。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銀海,男,漢族,安陽市德鑫商行員工,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父親。
被告李X乙,男,漢族,司機,現住安陽市開發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2層,組織機構代碼:58289936-9。
負責人楊子建,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岳斌,男,漢族,住址湯陰縣,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龐XX、李某訴被告李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莉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銀海、李清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銀海,被告李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XX、李某訴稱,2015年9月2日13時35分許,被告李X乙駕駛豫E×××××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彰德路由南向東轉彎駛入路東非機動車道時,與原告龐XX駕駛電動三輪車載李悅綺、李某沿彰德路路東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相撞,造成原告龐XX、李某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經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二原告被送到安陽市人民醫院治療,原告龐XX被診斷為腦挫裂傷、雙肺挫裂傷、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李某被診斷為左膝部軟組織損傷,二原告所花費的醫療費已全部由被告李X乙墊付。經查,豫E×××××號車車主即被告李X乙,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賠償限額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龐XX誤工費1600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600元、交通費100元、車輛損失費950元、施救費250元、停車費20元,賠償原告李某護理費4500元、營養費600元、交通費100元,兩原告合計11720元。
被告李X乙辯稱,對該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是實際車主,其已先行支付原告2919元,其中1419元是支付原告醫療費,有醫療費票據,另1500元是支付原告現金,該費用保險公司應一并理賠支付給被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該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公司同意在保險各分項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過高,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日13時35分許,被告李X乙駕駛豫E×××××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彰德路由南向東轉彎駛入路東非機動車道時,與原告龐XX駕駛電動三輪車載李某、李悅綺沿彰德路路東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相撞,造成原告龐XX、李某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經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豫E×××××號車車主系被告李X乙,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賠償限額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龐XX、李某被送往安陽市人民醫院救治,龐XX被診斷為腦挫裂傷、雙肺挫裂傷、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共計花費醫療費2216.5元;李某被診斷為左膝部軟組織損傷,共計花費醫療費159元。原告龐XX稱其于2015年9月3日、9月6日、9月9日在村里診所治療,僅提交未加蓋公章的處方箋,亦未提交醫療費票據。原告龐XX在安陽紅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月工資1600元,其受傷期間由其丈夫護理,原告李某受傷期間由其父親護理。原告電動三輪車受損,支付施救費250元、停車費20元。原告提交收款收據主張車輛維修費950元,但未提供維修發票。被告李X乙已先行支付原告費用2919元,其中支付龐XX費用2779元,支付李某醫療費14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龐XX提交的事故認定書、被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安陽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門診票據、處方箋、原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護理人員證明、戶口本、施救費、停車費票據、收款收據,被告李X乙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收款條,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為證,所有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認證后,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X乙駕駛豫E×××××號車與原告龐XX騎電動三輪車載李某、李悅綺相撞,造成原告龐XX、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李X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被告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X乙應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豫E×××××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賠償限額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直接賠付。關于原告龐XX的各項損失,原告龐XX在安陽市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腦挫裂傷、雙肺挫裂傷、全身多發軟組織損傷,支付醫療費2216.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其在村里診所的治療費用,僅提交未加蓋公章的處方箋,亦未提交醫療費票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結合原告傷情,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定,原告主張誤工費1個月16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護理費主張過高,原告未住院,結合其治療情況,參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28472元標準計算15天為宜,本院確認護理費1170.08元(28472元/年÷365天×15天)。營養費600元,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交通費本院酌定50元為宜。原告車輛受損,支付拖車施救費250元、停車費20元,提交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車輛維修費950元,僅提交收款收據,未能提供修車發票,不符合法律規定,考慮車輛受損的情況,本院酌定車輛損失500元。關于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李某左膝部軟組織損傷,花費醫療費159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護理費、營養費主張過高,結合原告受傷情況及必要的看護,依據相關規定,本院確認護理費546.04元(28472元/年÷365天×7天)、營養費300元。原告李某僅事發當天就醫,且與原告龐XX一同就醫,原告李某主張交通費,本院不再支持。綜上,原告龐XX各項損失共計6406.58元,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005.04元,其中包含被告李X乙先行墊付的費用2919元,該費用均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原告,被告李X乙先行墊付的費用2919元,其中支付龐XX2779元,支付李某醫療費140元,執行時應予以扣除支付給被告李X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龐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停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406.58元(包含被告李X乙先行支付原告龐XX2779元,該費用在執行時予以扣除,支付給被告李X乙);
二、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李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05.04元(包含被告李X乙先行支付原告李某的醫療費140元,該費用在執行時予以扣除,支付給被告李X乙);
三、駁回原告龐XX、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孫莉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