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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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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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終49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
主要負責人:閆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市轄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精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通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撤銷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1283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長通公司支付車輛損失8萬元,不服金額為78861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由長通公司負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車損方面,長通公司的事故車輛經河北正鴻保險公估公司評估車損為145661元,公估費10200元,但根據長通公司向車輛修理市場詢價,長通公司車輛損失確定為8萬元,數額相差較大,且該公司未提供修車發票及維修清單,無法核實該公司實際支付修車費用。二、公估費、訴訟費方面。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公估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長通公司答辯稱,車損已由河北正鴻保險公估公司評估,該公司具備相關資質,該評估報告客觀真實,并由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證據。公估費是查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所支出的必要支出,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訴訟費根據相關規定,由敗訴方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長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長通公司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21萬元(以評估鑒定為準)、施救費25000元,共計23500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長通公司系冀D×××××、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2016年3月1日5時許,司機曹延軍駕駛該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106線與南宮市東進街交叉口時,與溫旭駕駛的遼C×××××、遼CXXX6掛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長通公司支付施救費3000元。經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3058122016501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長通公司車輛駕駛人曹延軍負該次事故全部責任。經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車的車輛損失為人民幣145661元,公估費10200元。
長通公司冀D×××××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42000元,保險期間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事故發生后長通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協商未果,導致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長通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保險賠償限額為342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長通公司依約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給付責任。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事實及長通公司發生施救費3000元不持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冀D×××××車輛損失價格過高,應當重新鑒定。該鑒定系雙方同意由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雙方共同指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給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2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給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143661元、公估費102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158861元。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駁回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12.5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長通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請求對事故車輛冀D×××××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出事故車輛的車損145661元。某保險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反駁。故,原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認定長通公司的車損為145661元并無不當。關于公估費10200元的問題。本院認為,公估費系長通公司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審判決確定由某保險公司向長通公司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敗訴方的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志敏
審 判 員 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