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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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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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7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5-11-25
原告:房XX,男,住長春市二道區。
委托代理人:徐XX,系吉林開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402號。
負責人:邵X,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系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X,系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房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房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房XX訴稱:2014年12月4日,房XX為其自有的重型自卸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投保額為30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2015年6月11日19時50分,雇傭的駕駛員王某某駕駛保險車輛,沿3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32公里加800米處,制動減速過程中車輛側滑駛入左側,與相向劉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兩車嚴重損壞,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房XX向當地交警部門及投保公司報案,2015年6月17日,永吉縣交通管理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車輛駕駛員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本起事故無責任。事后,房XX與某保險公司就保險車輛自卸車損毀及維修未能達成共識。2015年6月29日,經吉林省宇航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評估,保險車輛沒有修復價值,已達報廢,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287,428.00元。綜上,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理應承擔理賠義務。故訴訟來院,要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保險車輛損毀的賠償款287,428.00元;2.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的吊、拖車費用5,500.00元以及車輛損毀的評估費8,000.00元,計以上1、2項,合計300,928.00元。
庭審中,房XX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一份。
證明:房XX于2014年12月4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已所有的車輛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保險限額為3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致此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
2.關于車輛歸屬權的證明及掛靠合同各一份。證明:保險車輛系房XX所有。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及本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
4.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各一份。證明:保險車輛駕駛人王某某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及保險車輛具有合法的行駛資格。
5.發票一張。證明: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之后,由吉林市文廣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實施救援所發生的費用5,500.00元。
6、機動車評估報告書一份。證明:保險車輛經吉林省宇航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價格287,428.00元,殘值3,100.00元。
7、發票一張。證明:保險車輛實際發生評估費用8,00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為長春市雙陽區瑞航運輸有限公司,房XX應舉證證明其為實際的車輛所有權人,否則房XX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保險公司不能向其承擔賠償責任。2.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經過鑒定已經構成全損,那么保險公司依法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扣除殘值。另外,本案車輛屬于二手車,如該車輛為房XX從他人處購買,房XX應舉證證明共購買該車輛的價格,如購買該車輛時低于評估的實際市場價格,應當遵循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按照其購買車輛時的價格承擔賠償責任。3.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六)項約定,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事故,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本案中,投保的車輛已發生2起保險事故,本次保險事故為第3次,故應增加5%的免賠率。4.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X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X月折舊率。故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案車輛折舊后進行賠償。5.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庭提供了機動車報案記錄(代抄單)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條款第6條第10項,如果汽車檢查不合格,屬于保險公司免賠事由。現在原告舉證的行車證無法看清車輛是否經過檢驗,如果檢驗不合格屬于保險公司免賠。條款第8條第6項約定保險期間多次發生保險事故的免賠率從第3次開始增加5%。根據代抄單顯示事故車輛此前已經出險二次,本起交通事故為第三次,所以應增加免賠率5%。條款第9款約定,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拖車費、吊車費、評估費均屬于其他費用,條款第10條第2項確定機動車實際價值方式和折舊率為1.1%。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房XX與某保險公司訂
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一份,保險單載明:保險車輛為自卸汽車;初次登記期:2010、4、26,使用性質:營業貨車;新車購置價300,000.00元,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A)、盜搶險(G)、第三者責任險(B)、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11)、不計免賠率(M)覆蓋A/G/B/D11,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0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4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3日24時止。2015年6月11日19時50分,房XX雇傭的駕駛員王某某駕駛保險車輛,沿3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32公里加800米處,制動減速過程中車輛側滑駛入左側,與相向劉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兩車嚴重損壞,劉某受傷。2015年6月17日,永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5]第22022106110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本起事故無責任。2015年6月29日,經吉林省宇航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鑒定評估,該公司作出吉宇機評字第[2015]0623號《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報告書》,鑒定現實技術狀況:由于交通事故,發動機損壞,傳動軸損壞,變速箱損壞,駕駛室損壞,車架子變形損壞,該車為事故車,此車無修復價值,已經報廢。價值反映:重置價格:435,498.00元,評估價格:287,428.00元,殘值3,100.00元。因理賠一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導致房XX訴訟來院。
以上事實,有房XX提供的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房XX與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車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理賠責任。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約定“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現房XX的車輛價值經鑒定為287,428.00元,殘值為3,1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對扣除殘值后的實際價值,即284,328.00元予以理賠。發生事故后的吊、拖車費用5,500.00元以及車輛損毀的評估費8,000.00元,均為實際發生數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以上合計297,828.00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責任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此予以賠付。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公司依法參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應扣除殘值的抗辯主張。因房XX當庭表示同意,且于法有據,該抗辯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車輛屬于二手車,應當遵循損失補償原則按照其購買車輛時的價格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因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的標準且有鑒定結論予以明確,故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本案中,投保的車輛已發生2起保險事故,本次保險事故為第3次,故應增加5%的免賠率的抗辯主張。因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為不計免賠率,增加5%的免賠率的標準不適用于本案,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案車輛折舊后進行賠償的抗辯主張。因房XX提供了該車的鑒定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也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該鑒定評估報告明確了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數額明確,可以采信。故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房XX保險賠償金297,828.00元。
二、原告房XX其它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雙倍給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1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767.00元,由原告房XX負擔4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晶華
審 判 員 汪 鋒
人民陪審員 季清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蘇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