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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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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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終字第32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qū)。
負責人:孫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鄭XX,山東中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法院(2015)寧商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王XX購買的解放牌貨車,于2011年10月8日自愿掛靠在寧津縣鑫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主車車牌號為魯N×××××。2014年9月23日原告王XX以名義車主寧津縣鑫源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德州永城財保為該魯N×××××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25日二十四日至。
2014年12月15日14時許,王飛駕駛的電動四輪車,沿寧津縣省道S31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6KM+500M處,因躲避車輛駛?cè)牍窎|側(cè)與由南向北停放的魯N×××××相撞,致正在上車的原告王XX受傷,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王XX受傷后,入住寧津縣,入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額部挫傷,治療21天出院。原告王XX出院后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德州德宏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德宏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208號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王XX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額部挫傷。其誤工時間180日,營養(yǎng)期限90日,護理期限90日,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出院后需一人護理。2、被鑒定人王XX二次手術(shù)費用8000元人民幣。原告王XX因此支付鑒定費用1300元,同時原告王XX花去交通費用2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guān)于原告王XX的各項損失能否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XX與王飛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者王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此時原告王XX可以依據(jù)侵權(quán)法律關(guān)系向王飛主張賠償,也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關(guān)系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這是原告王XX的選擇權(quán)。現(xiàn)原告王XX作為保險利益人依據(jù)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德州永城財保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二、關(guān)于原告王XX各項損失數(shù)額的確定問題。原告王XX主張其二次手術(shù)費用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100元/天×21天)、誤工費30328.2元(運輸業(yè)168.49元/天×180天)、護理費9520元(劉立華80元/天×90天,王志華80元×21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300元,以上總計54148.2元。對以上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300元、二次手術(shù)費用8000元,有單據(jù)和司法鑒定佐證,本院應予認定;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計算的標準符合2015年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公布的數(shù)據(jù),計算的天數(shù)也是按照德宏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208號司法鑒定書確定的天數(shù)予以計算的,因此本院對以上原告王XX主張的各項損失予以確認。
綜上,對于原告王XX主張被告德州永城財險賠付50000元保險金的請求應予支持。故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永城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XX保險金50000元。如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擔(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鑒定費1300元不合理,屬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免除條款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運、停駛、停產(chǎn)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此事故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寧津大隊認定被上訴人為次要責任,一審法院未按照責任劃分進行判決,屬錯誤判決。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歸納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1300元的鑒定費。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鑒定費1300元不合理,屬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免除條款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運、停駛、停產(chǎn)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根據(jù)保險法第64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被上訴人王XX1300元的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振平
代理審判員宋珊珊
代理審判員楊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