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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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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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瀘民終字第59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31
上訴人(原審原告)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
法定代表人張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紅華,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
負責人龔治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衛剛,四川融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長江公司)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2014)江陽民初字第3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長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紅華、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衛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交強險合同。保險車輛為川EXXXXX號起重機,保險期間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重慶市南岸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川EXXXXX號起重機在重慶洋人街工地作業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所吊物滑落,物體砸在工人趙嘉福身上,現場人員將趙嘉福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趙正亞擊傷。原告未向法庭提交醫療費發票。
原判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的保護。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川EXXXXX號起重機致趙嘉福死亡和趙正亞受傷的事實,已由重慶市南岸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情況說明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次事故并非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費2700.00元,按照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長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險公司沒有免責的情況下,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應予以賠償?!稐l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也是受害人,與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區別,被上訴人不應當以此來規避賠償責任。本案車輛川EXXXXX8屬于重型專項作業車,被上訴人明知該車輛主要用于工程作業,很少在道路上行駛,且其交強險費率明顯高于普通車輛交強險費率,被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保同時未對投保人盡到告知義務及免責聲明義務。川EXXXXX車輛造成工人趙嘉福死亡的事故不是上訴人故意造成的,不屬于被上訴人可以免責范圍,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法院法律適用不當。一審法院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作為判決依據是法律適用不當。根據《條例》第43條的規定,該條使用的是事故的概念,并沒有使用交通事故的概念,由此可以看出,非道路交通事故在處理程序上可以比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承擔是明確的,那么交強險就應當賠償第三人的損失。3、中國保監會于2008年12月5日對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法院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就載明特別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川EXXXXX號起重機在重慶洋人街工地作業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致第三人死亡,本起事故系工程機械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是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因此不是交通事故。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钡摋l明確了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案涉起重機是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與通行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本案不能參照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由于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也不能參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所以不是交強險應當賠償的范圍。故被上訴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瀘州長江工程機械銷售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劍
審判員李平
代理審判員張曉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