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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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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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0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4層。
負責人鄔瑾,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陜西海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浩波,陜西海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無業。
委托代理人朱軍學,陜西昭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2013)臨民初字第02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高浩波,被上訴人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軍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張X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其于2013年10月31日購買雪佛蘭轎車一輛,當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并足額交納了保險費。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限2O13年11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31日24時止。其投保的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24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O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期間,2013年11月2日16時其車輛與陜A×××××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西公臨(2013)交字第6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車輛出險后,第一時間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進行了現場斟驗,但拒絕對被保車輛定損理賠。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雙方保險合同賠償其車輛損失9500O元、第三者責任12700元,共計1O7700元。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張XX在陜西瑞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雪佛蘭SGXXX84ATB轎車一輛,發動機號碼132××××0989。同日,張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124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11月1日零時至2014年10月31日24時,雙方特別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車輛正式領取號牌次日生效。新車上牌后一周內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2013年11月2日16時,張XXSGXXX84ATB轎車在臨潼區鳳凰大道芷陽一路路口與陜A×××××號小轎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張XX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經陜西省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中心臨物鑒字(2013)639號鑒定結論書、臨物鑒字(2013)580號鑒定結論書,確定張XX轎車損失93725元,陜A×××××車輛損失12760元。車輛出險后,張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進行了現場勘驗。后某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在公安機關登記掛牌為由拒絕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輛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車輛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112400元,合同有效期限2013年11月1日零時至2014年10月31日24時止,特別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車輛正式領取號牌次日生效。車輛掛牌后于一周內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在保險期內,臨潼公安交通警察部門認定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商業險分項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張XX未上牌屬于違反機動車管理行政法律法規行為,受行政法律法規調整。某保險公司未向張XX明示車輛未上牌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平正義原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其免賠理由不能成立。張XX所訴均未超出保險單之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張XX財產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張XX財產損失107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9372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張XX車輛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10700元,在商業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93725元。如不按本判決確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據《天安保險機動車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單》、《保險單及附件確認簽收單》和《天安保險機動車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張XX的簽字確認,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金額12700元,對于商業險車損93725元不予賠償。
張XX答辯,從2013年10月31日(周四)其購買車輛,至11月2日(周六)發生保險事故,期間只有一個工作日,其根本無法在合理期限內辦理完新車上牌手續,況且,車輛是否上牌,并不必然增加事故的幾率。某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取得號牌屬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其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均無異議。另查,機動車輛商業險車損險條款第六條責任免除第(十)項約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牌照,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XX被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時未掛牌照,某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車輛損失。
本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對雙方簽訂交強險合同、商業險合同以及被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張XX車輛損失93725元的事實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張XX被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其訴請賠償并未超出車損險金額,某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張XX車輛損失93725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根據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車輛未掛牌照,某保險公司免責,且其已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雖然某保險公司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投保人張XX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但是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被保車輛是否掛公安交管理部門核發的牌照與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被保車輛是否掛牌并不必然增加某保險公司的風險幾率,況且2013年10月31日(周四)張XX購買新車,11月2日(周六)即發生保險事故,對于辦理完成新車掛牌手續公安交管部門也有合理的期限,且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張XX故意不掛牌才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倍潮kU公司上訴所依據的保險條款就屬于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故該條款無效,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張XX與某保險公司對原審判決的其他內容沒有異議,但是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張XX車輛損失10700元表述不當,應當糾正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張XX2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張XX10700元”。還有,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br>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214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代理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