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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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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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7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址石家莊中山西路188號中華商務A座7樓。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
委托代理人:周XX,系李X甲愛人。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5月22日,李X甲為所有的冀A×××××車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180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2015年5月23日0時起至2016年5月22日24時止。2015年6月7日16時30分許,周XX駕駛車牌號為冀A×××××轎車沿故城村北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躲避其他車輛時撞到路邊的樹上,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7日經藁城市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李X甲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原審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冀A×××××的損失進行公估,2015年8月31日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冀A×××××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5344元,花費公估費3000元。
原審認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李X甲的車輛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李X甲。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李X甲的車輛是事故車,在2014年12月25日時在邯鄲發生交通事故,此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與上次相似達90%,太平洋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損失,希望法院依法駁回,因李X甲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雖提供兩次事故現場的照片證明兩次事故的相似點,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駕駛人偽造事故現場,故其辯不予采信;又辯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鑒定費是鑒定車輛損失必需花費的費用,故其辯不予采信。李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40000元,因經原審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損失進行公估為25344元,故李X甲之請求,不予支持,以賠付25344元為宜。李X甲要求賠付墊付賠償款1800元之請求,因李X甲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但李X甲發生交通事故必然產生施救費用,某保險公司同意支付施救費240元,予以允許。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李X甲車輛損失25584元;二、駁回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45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23元,李X甲負擔20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根據兩次事故的對比,受損部位重合率高達90%以上,李X甲有收購車輛惡意騙保的行為。由于該嫌疑,李X甲要求索賠時應出具非同一事故的相關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李X甲購買該車后,未有違法記錄,證明該收購之后未行駛,印證李X甲騙保。二、鑒定費不應由我方承擔。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李X甲全部訴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某保險公司稱李X甲購買本案車輛后未駕駛即騙保,李X甲為反駁某保險公司之主張,出示了交警部門于2015年12月10日針對本案車輛高速違章發送的短信提醒佐證;某保險公司雖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有可能是套牌車輛,但未提交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應否以本案車輛存在騙保行為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鑒定費應誰承擔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稱,本案車輛此次事故與2014年12月25日事故相比,受損重合率高達90%,存在騙保嫌疑,李X甲又未提供證據自證清白,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雖提供兩次事故現場的照片證明兩次事故的相似點,但現無證據證明駕駛人偽造事故現場,且第13018282015511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亦明確了本案事故現場及責任:“2015年6月7日16時30分,周XX駕駛冀A×××××小型客車,故城村北南北路由南向北時,躲避車輛時撞到路邊樹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認可某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對本案車輛進行了查驗,證明本案車輛簽訂合同之時符合投保標準。某保險公司作為可以調查、確定保險事故成因及責任的機構,在涉案車輛未修理之前,有能力查清保險事故的成因及損失,而該公司僅出具照片認為本案涉嫌騙保,而怠于通過相關途徑對保險事故諸要素予以確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稱李X甲購買本案車輛后未駕駛即騙保,李X甲為反駁某保險公司之主張,出示了交警部門于2015年12月10日針對本案車輛高速違章發送的短信提醒佐證;某保險公司雖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故對本案車輛不存在騙保情形,應予賠償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因本案存在騙保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用是某保險公司為確定本案車輛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費用,故對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張鵬亮